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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奇:切勿让“监外执行”成为犯罪“避风港”

煤炭资讯网 2014-12-11 15:38:23    一事一议
  在陕西华阴身负命案的罪犯李宏亮因参与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然而在服刑期间他却如常人一样自由出入公共场合,并再次参与杀人。李逃离法律制裁的背后,是审判法官违法办理监外执行、拒不收监犯人,这一系列乱象,暴露出华阴司法系统乱象。(中国新闻网,12月11日)

       司法公正,一直是一个国家的执政党和普通老百姓所追求的“理想状态”。“理想状态”一词,在物理学中的含义一般是指“现实当中不存在”的,之所以称司法公正是“理想状态”,还是在于司法系统中乱象丛生,从业人员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监督体制失位缺位,形同虚设。要打破这种“理想状态”,确实“尚需努力”。
       再言监外执行,在司法系统中,监外执行可以说是一项相当人性化的政策,对于一些身患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或者是孕妇等等特殊罪犯,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单就这项政策来讲,并无问题,但是对于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以及审核、监督等等后续措施却给一些十恶不赦的犯罪分子制造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机会。
       本案中,犯罪分子李宏亮本就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执行有期徒刑十年的判决,然而却被当时的法官李宏私自变为“监外执行”,这暴露出来的不仅仅是当值法官李宏的思想问题,更是整个司法系统的弊端。
       首先,从“监外执行”的鉴定上,虽然法律有明文规定,但是法官依旧可以私自篡改,这表明在量刑到执行之间,存在很大的管理空白,对法官权力的限制缺少制度的约束;其次,对于在原则上符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是不是也应该广泛听取社会意见,采取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的意见和监督呢?犯罪分子能不能采取监外执行,笔者认为,决定权不能仅仅交给法官或者合议庭“闭门造车”来决定,因为“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所拥有的相对自由身依旧可能对群众造成伤害,那么就应该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将“监外执行”的决定过程晒在阳光之下,考虑群众的意见;最后,对于法律规定确实应当执行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但是其所犯罪行对社会影响极大的,也应当考虑在人性化的同时,相对控制其自由,这样,不仅可以保证一些特殊犯罪分子的基本权利,更能够最大限度的减少类似监外执行人员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与社会危害性。
        监外执行是司法进步的一个重要里程,也是一个国家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切勿让这样一个人性化的规定成为一些犯罪分子的“避风港”。

新闻来源:中国新闻网,12月11日
新闻链接:http://www.chinanews.com/sh/2014/12-11/6865539.shtml


作者: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 王小奇      编 辑: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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