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爱聪:规章制度要“一律”不要“原则上” | |||
| 煤炭资讯网 | 2014-12-12 18:18:13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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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从上到下强势推进,各单位、部门也制定了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相关规定。如“会议桌上一律不摆鲜花、水果”、“检查组人员一律在食堂吃工作餐、顶风违纪者一律就地免职”等,一条条刚性规定、不留余地的“一律”,让制度成了“铁律”。
但笔者发现,“原则上”一词在某些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中也屡屡出现“原则上”一词,,结果让规定在执行中就打了折扣、变了味儿。某单位在清正廉洁做好接待工作的规定中,如:原则上不准在地方宾馆酒店设宴迎送;招侍客人原则上不喝酒、不发包烟,原则上不准超过×××标准;原则上不准一客多陪,等等。 翻开辞典,“一律”要求的是必须做到、不打折扣,没有商量的余地。“原则上”有两种解释:一是说话或行事依据的法则或标准;二是指总的方向,大体上。按字面理解,上面提到的“原则上”大多倾向于后者,也就是“大体上”这个笼统的界定显然会给相关人员特别是具体承办人员留下“网开一面”的回旋余地,也给不正之风留下可乘之机。于是,一些违规违纪现象就在这些看似合理合法的“原则上”出现了。一个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尤其是廉洁自律的规定,应具有很强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能留下“无特殊情况原则上”的灵活性文字,这样就会让一些人产生“变通”的空间,钻制度的空子,在“特殊情况”、“原则上”做文章,把好制度弄成了坏制度。笔者之见,当前,改进工作作风正处于爬坡期,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执行纪律、落实规定必须要有踏石留印、抓铁留痕的狠劲,制度面前一律人人平等。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该尽量刚性、少些柔性,避免“灵活性”。否则 再严格的规定,一旦出现了“原则上”,就会有人绞尽脑汁,使之变成庇护违规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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