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小奇:“人大代表”若成“避风港”,是社会的悲哀 | |||
| 煤炭资讯网 | 2014-12-3 18:07:39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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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周宁县一位在上海经商的人大代表涉嫌醉驾,上海警方就此向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函,提请批准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未获对方许可。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轩然大波。周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叶贻顺今天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将主动对接上海警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要求,及时召开常委会议再次进行审议。(搜狐新闻,11月27日)
县人大代表涉嫌酒驾,警方依法逮捕行为却被县人大常委会否决,这一新闻事件已经媒体报道,便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风波,大家众说纷纭的背后,既是对县人大常委会决议的不满也是对“人大代表”沦为违法“避风港”的悲哀。 人大代表是执行人民赋予的权利,为何却成为了违法犯罪的“附身符”?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这一规定出台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大代表在其履职期间不受到外部因素干扰能够充分行使赋予其的权力,然而,国家的这一规定不应该成为某些人的违法“避风港”。
笔者认为,既然“人大代表”变成违法犯罪的“避风港”已经不再是个案,那么就必须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对于人大代表候选人各方面的考察就更加需要谨慎,对人大代表的监督管理也更加需要力度。人大代表行驶的是人民赋予权力,“权力”的到来必然伴随着“义务”,既包含为民代言,也包括遵纪守法。作为一个人大代表,不守法不守规,这样的人能够为民务实吗?
其实,该事件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焦点,“否决逮捕”这一结果也出乎了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意料,原本在表决前就基本达成的共识却在表决之时突然“风云突变”,究竟是那些投反对票的人大常委真的认为不应该逮捕还是另有隐情,这些不仅让作为局外人的笔者以及众多网友一头雾水,也让常委会主任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既然警方有证有据,当事人自己也供认不讳,那么为何人大常委会似乎“充耳不闻”,这是几个意思?
“与当事人熟悉,掺杂个人感情”并不能成为履职不当的借口。从此事件中折射出的,不仅是当事人大代表的酒后驾车违纪违法仗势欺人也是该县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私情重于国法”,更是呼唤人们对“人大代表”这一身份的重新思考,不能够人民赋予的权利成为他们日后躲避违法犯罪的“避风港”。
新闻来源:搜狐新闻,11月27日 新闻链接: http://news.sohu.com/20141127/n4064275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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