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矿行业或成为信托业需防范的第二只黑天鹅 | |||
| 煤炭资讯网 | 2014-5-22 17:37:55 能源新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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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几年高速发展后,规模已超10万亿元的信托业在2014年走得并不顺畅。有关信托兑付危机的报道层出不穷,风险事件频繁曝光让市场渐感寒意。如今的信托行业,无疑已经进入“高危区”。 最引人注目的事件有两个:从2013 年开始,中诚信托的30 亿元信托兑付危机就一直萦绕在大家耳边。以此为标志,房地产信托的兑付风险到达了高潮。而在2014 年开年,吉林信托的10亿元信托计划违约风险也直接暴露在大家眼前。煤矿行业似乎正在取代房地产,成为信托业需要防范的第二只黑天鹅。 吉林信托:黑天鹅诞生? 祸起联盛集团的资金链断裂,曾经风光嫁女的山西煤老板邢利斌已是负债累累,吉林信托的10 亿元信托违约危机只是众多债务危机之一。由建行山西分行代销和资金托管的松花江77 号山西福裕能源项目六期收益权集合信托到期后全部违约,都未能正常兑付。投资者除了第一年的收益收到之外,至今未能收到本金和第二年的收益。 对于建行来说,该笔吉林信托产品的麻烦如鬼魅般如影随形。在今年春节前后,部分投资者已先后两次与建行山西省分行交涉,并与总行层面进行了沟通。 该信托计划的投资者表示,他们是在建行理财经理的极力推荐下购买的该信托产品,建行方面当时表示:该款信托计划是经过总行审批通过的信托计划,企业的基本账户在建行,企业资质优良是AAA级,客户还款没有问题,该产品是一款无风险高收益产品。近日,投资者上书给《致银监会的一封信》,信中重点控诉了建设银行作为代销方应付的责任。上书信中写道,“购买时,我们享受了一站式销售服务,甚至有很多支行行长亲自出面进行推介,声称此信托计划是经过建行总行审批通过的,且企业的基本账户就开在建行。但在产品到期时我们并未收到承诺的本金和收益。” 事实上,许多投资者在去年了解到邢利斌的相关负面新闻后,便向建行询问所购买信托产品是否会出现风险,而建行方面给出的答复是山西联盛生产经营正常,现金流正常,而且当时建行总行又向山西联盛给出了16 亿元授信。 吉林信托致投资者的公告称,在信托计划一期到期前,公司已多次派遣相关人员到企业催款,并多次与福裕能源、联盛能源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财务负责人沟通、商讨还款事宜,福裕能源及联盛能源均表示可按期足额偿还信托计划的本金及信托收益。多家涉案银行方面也都表示,3 月底将会公布重组方案,但至今已经5 月,重组方案仍未能浮出水面。由于涉案金融机构众多,至今未能达成一致方案。吉林信托仅是一个缩影。除了吉林信托和大家熟知的中诚信托,华润信托、新华信托等公司的产品均被曝出存在兑付危机。 2014年:兑付高峰 中国信托业协会2 月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 年我国信托业资产总规模10.91 万亿元,创历史新高,同比增长46%(2013 年同比增长55.27%)。截至今年第一季度末,我国信托业资产规模更已达到11.73 万亿元。 数据显示,截至2012 年10 月,信托公司开展矿产能源类信托的存量规模超过1400 亿元,2013 年信托公司需兑付的矿产资源信托规模约为420 亿元。而到了2014 年,仅在集合信托领域,信托公司就要面临超百亿元的兑付压力。预计2014 年共有8547 个信托产品将到期,总规模将达12733.06 亿元。其中,矿业信托和小型民企房地产信托项目兑付风险较大。 用益信托数据显示,矿产资源信托的平均期限为1.7 年左右。2014 年是“涉煤”信托的兑付高峰期。由于这类产品具有亲周期性特质,因此集中兑付更加剧了潜在风险。 分析师发出预警,吉林信托事件只是矿产信托的冰山一角。2014 年,近150 亿元煤矿类信托产品到期,煤矿类信托再次迎来集中兑付期。 除了煤矿类信托产品,前文提到的房地产信托产品的风险也已积累到相当程度,已经引起了监管层的足够重视。 4 月8 日,银监会办公厅向“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下发了《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99 号文”),提出“坚持防范化解风险和推动转型发展并重的原则”。 在“做好风险防控部分”,99 号文对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控制、事后风险都有明确规定,如加强尽职管理、加强风险评估、规范产品营销都有具体化的部署。99 号文对风险防控的处罚措施也相当严厉。在妥善处置风险项目方面,要求“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 信托风险控制的收紧使得房地产集合信托项目不断减少,尤其是4 月份集合类地产信托规模暴跌。这出现在银监会发布99 号文的当下,很难说两者没有关系。截至4 月23 日,4 月集合类房地产信托产品发行规模总计65 亿元,而在今年前三个月,发行规模分别为295 亿元、182 亿元、344 亿元。在去年12 月,这一数字则高达449 亿元。 信托业务转型,亦成为99 号文中的一个重点。不过,99 号文对业务转型只是要求在理清目前业务模式的基础上探索转型发展方向,而不是硬性要求。 “刚性兑付是否要打破”是伪命题 刚性兑付是否应当打破?这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伪命题——刚性兑付不破,风险定价不回归,资金在市场配置中便不能够体现出它真正的价格,让市场配置资源也只能成为一句空话。 在刚性兑付的大旗之下,舆论一直强调“买者自负”的义务。但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应当是“卖者尽责”,受托人的职业道德和风控能力是松绑刚性兑付的前提。 在现阶段下,“一行三会”更多地行使着指导和促进行业发展的职责,而非纯粹的监管者。打破刚性兑付还需要监管者强化过程监管的能力。虽然99 号文此次对信托计划事前和事中有了具体的约束,但由于客观限制,监管层目前更多倾向于结果监管。 然而最根本的是,有关法规制度对于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仍然是原则上的。中小投资者在行使权利时存在的诸多障碍,使得投资人利用法律维权仍然缺少可复制的案例。 一直以来,信托公司扮演着隐性的兜底者的角色,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受托人的道德风险,直接促成了信托行业近十年来的爆发式增长和创新。不难想见,若打破刚性兑付,将直接冲击现有的直接融资市场,抬高市场的敞口风险,促使个人投资渠道进一步收窄。事实上,刚性兑付并不是资本错配的原因,只是结果之一。盲目地要求信托公司打破刚性兑付潜规则,不仅无益于市场朝向“卖方尽责、买方自负”的方向发展,反而会引发资金对整体资产的挤兑。这绝非明智之举。 然而,资本市场的两难在于日益抬高的信用风险正在拉低市场对于人民币资产的需求,抬升其风险溢价和融资成本。如果继续维持目前刚性兑付的局面,各种风险则将继续积累。银监会对99 号文的解读就是“三个不可持续”。 银监会发布99 号文,既是尊重刚性兑付潜规则客观存在的事实,也是在避免盲目取消刚性兑付、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行业稳定基金、清理非标资金池、实施信托公司评级等风险防范机制,从制度层面抽丝剥茧,最终打破刚性兑付的魔咒。 这才是99 号文要求信托公司股东的承诺,当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的原因所在。希望此举能稳定市场信心,为改革赢得时间。 “非黑即白”之外的破题 如果说刚性兑付是否要打破已经是个伪命题,那么,信托行业的黑天鹅出现似乎已属必然。但是,我们依旧要问,在黑天鹅与白天鹅之外,是否存在一种“灰天鹅”的可能,也就是说,以相对温和的方式打破刚性兑付,尽量减小对整个信托行业乃至金融行业的冲击? 当前中国经济处在转型期,消除体制的扭曲可能不可避免会带来经济的波动,有时甚至不得不直面不破不立的痛楚。打破刚性兑付,也就意味着资金价格的体系重塑。然而,对于规模庞大的影子银行而言,其不良资产将面临巨大压力,挤泡沫行为过于激烈,无疑将冲击实体经济,而经济跌破底线更不利于改革的推进。 因此,打破刚性兑付不宜采取单兵突进的方式,还应加大改革力度、做好制度配套方面的工作。从监管的角度看,应加快出台影子银行监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重塑信托业生态,让信托公司成为“真正的信托公司”。 具体而言,对于新增信托产品应严控投资风险,比如其资金池不应涉及非标资产,同时在合同中应明确信托违约只能由信托公司自身埋单,银行和政府不得为其背书;对于存量信托产品,应将违约带来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到期后能够实现兑付的也要尽量兑付,信托公司的股东和相关责任人应切实负起责任。从资金价格形成的角度看,应严格适用市场化理念,真正理顺资金价格体系。 借道信托进行融资的项目一般从银行得不到融资,不得不承受更高的资金成本,是否打破刚性兑付问题表面看来源于金融体系的混乱,而最终体现的是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对于资金需求方而言,应建立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约束债务扩张冲动,建立完善市场化的地方融资机制;应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真正让国企和民企平等地进行市场竞争,避免套利行为的出现。对于资金供给方而言,应加快银行业改革,推出存款保险制度、降低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门槛、加快民营银行的设立,通过引入更多市场竞争的方式解决市场无风险利率高企的问题,让银行真正用市场化理念,根据项目好坏来决定资金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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