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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一煤炭公司原副经理收了10多万好处费换来10年刑

煤炭资讯网 2014-6-12 10:29:30    焦点话题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 (记者樊丽)甘肃省煤炭运输销售公司原副经理李某,任职公司经营二部部长期间,在负责提报运输计划过程中,收受个体煤炭经营户陈某某好处费10万元。而李某还收取一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送的现金及购物卡价值6000元。6月11日,记者获悉兰州城关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年。

      帮人办事收受十多万好处费

      2013年5月,随着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对个体煤炭运输户陈某某涉嫌行贿一案的立案侦查,甘肃省煤炭运输销售公司原副经理李某涉嫌受贿一事浮出水面。

      据陈某某交代,其向甘肃省煤炭运输销售公司副经理李某行贿10万元、手表等物的犯罪事实。2013年5月10日,李某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经查,2011年8月,李某担任甘肃省煤炭运输销售公司经营二部部长期间,负责窑街等地区煤炭销售工作及提报铁路运输计划。个体煤炭经营户陈某某要通过李某报运输计划,陈某某认为没有李某的帮忙他做不成生意,于是决定给李某送钱搞好关系。

     随后,李某在其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甘肃省煤炭公司办公室内,收受陈某某所送的好处费10万元。2012年至2013年春节前,李某担任甘肃省煤炭运输销售公司经营二部部长和副经理期间,在为兰州一商贸有限公司提报煤炭运输计划过程中,先后收受该公司负责人饶某某送的现金4000元及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一张。

      法院一审:构成受贿罪获刑10年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对于李某辩称其第一起犯罪中的10万元是向陈某某的借款并已通过妻子刘某退还给陈某某,根据相关证据反映,李某担任煤炭公司经营二部部长期间,负责新疆、青海、窑街方向的煤炭销售等业务,而行贿人陈某某在此期间与煤炭公司有业务关系。陈某某也证明正是基于李某提报运输计划,签订合同的职权才向其行贿的,据此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故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来源: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      编 辑:徐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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