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元成,犹元强:煤矿“五长”任职资格及安全监管职责的探讨 | |||
| 煤炭资讯网 | 2014-7-1 15:25:22 论文、言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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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针对当前煤矿事故多发的特点,从煤矿“五长”的任职资格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相应的看法。 关键词:煤矿事故;任职资格;安全监管 Abstract:In terms of the frequency and features of coal mine accidents, the qualification of supervisors and regulatory responsibilities for coal mine safety are analyzed ,also corresponding views are put forward in this paper. Key words: coal mine accident;qualification;safety regulation 进入市场经济以来,煤炭生产单位的自主权逐渐增大,但少数煤矿领导不能很好理顺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有的为了眼前利益,将“安全第一”置于脑后,放松安全管理,减少安全投入。一些矿井“五长”自身不具备管理资质,一些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监管不严,相互推卸,监管内容不明确,甚至撤并监管机构,导致安全隐患剧增,安全事故频发。因此,提高煤矿“五长”任职资格、明确煤矿“五长”工作职责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是较好的安全管理方法。笔者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一、煤矿“五长”所在矿井与之匹配的任职资格及培训 煤矿“五长”具体指: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矿井设计确定的煤炭年产量,单位:Mt/a,应根据资源条件、外部建设条件、国家对煤炭资源配置及市场需求、开采条件、技术装备、煤层及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分为小型矿井、中型矿井、大型矿井。小型矿井:0.3Mt/a及以下;中型矿井:0.45、0.6、0.9Mt/a;大型矿井:1.2、1.5、1.8、2.4、3.0、4.0、5.0、6.0 Mt/a及以上。 (一)矿长的匹配及任职资格 1.小型矿井:矿长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煤炭院校主体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管理岗位1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并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2.中型矿井:矿长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煤炭院校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管理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并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3.大型矿井:矿长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煤炭院校主体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0年以上,管理岗位5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并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二)煤矿副职的匹配及任职资格 1.小型矿井:副矿长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煤炭院校中专以上学历,具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管理岗位1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必须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煤炭院校(采矿工程或矿井通风)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备从事煤矿技术相关工作2年以上工作经历,取得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 2.中型矿井:副矿长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煤炭院校大专以上学历,具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管理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必须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煤炭院校(采矿工程或矿井通风)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备从事煤矿技术相关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历,取得专业工程师技术职称。 3.大型矿井:副矿长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煤炭院校主体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0年以上,管理岗位5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必须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煤炭院校(采矿工程或矿井通风)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备从事煤矿技术相关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取得专业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 煤矿企业“五长”必须有任命文件,并报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三)煤矿“五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人员及新进工人培训 1.煤矿“五长”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每年复训时间为2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90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为32学时; 3.煤矿矿长资格和矿长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其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0 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为48学时; 4.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培训并考核合格,由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 5.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颁发的《煤矿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由煤矿安排上岗。 6.煤矿企业的新进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必须取得颁发的《煤矿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并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4个月后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各级安全监管职责 (一)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管理机构 1.机构设置:煤矿要设置生产技术科、安全管理科、通风科、机电运输科、生产调度室等“五科”,高瓦斯矿井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独立设置通风科,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要设置防突办(可与通风科合并),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置地质测量科。 2.人员配置:煤矿必须配齐符合任职条件的矿长、总工程师及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配备通防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井必须设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各职能部门要配备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其中0.3Mt/a以下小型矿井按6—15人配备,0.45—0.9Mt/a的中型矿井按15—25人配备,1.2Mt/a以上大型矿井按不少于25人配备。 (二)煤矿“五长”的安全监管职责 1.矿长:全面负责煤矿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领导指挥各分管副矿长及总工程师抓好设计、生产、技术、质量标准化、机电、基建等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煤矿机构设置、人员定编、岗位职责、工作权限、薪酬标准及考核办法;贯穿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 2.总工程师:负责全矿技术管理,是煤矿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技术标准;抓好煤矿设计、“一通三防”及地测防治水工作;负责矿规程、措施的审核与执行;负责编审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开拓方案和生产接续年度、季度、月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煤矿各项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写和科技攻关工作;对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等。 3.生产副矿长:负责全矿采煤、掘进、运输等方面的生产管理工作。对日常生产进行安排和调度,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和生产动态,搞好综合平衡、均衡生产,协调生产和辅助部门的关系;负责分管工作的质量标准化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等。 4.安全副矿长: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对各级安全指令、规定、措施的具体落实执行;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人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对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监督等工作。 5.机电副矿长:负责全矿供电、供排水及机电设备运行、维护等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煤矿生产、生活用电、用水工程设计、施工、改造等技术管理;负责提升运输、设备维护及保养;指导编制煤矿“四超件”专项措施及其他机运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等。 (三)相关行政部门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1.各级安监、国土资源、煤炭、工商、公安等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各自的职能、权限,对煤矿企业加强监管,并负相应的监管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吊销有关证照,并报请政府予以关闭。 2.安全监管部门(安监局)是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单位;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学习,同时对煤矿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监督考核。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局)负责煤矿煤炭资源勘查、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组织认定煤矿资源枯竭;承担采矿权出让、审批登记发证和部、省审批资料的初审上报工作;依法调处采矿权争议、纠纷、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加强开采范围的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地方煤矿开采范围和储量的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对地方煤矿井下采掘巷道的测量;要按照《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行为;依法注销或吊销政府拟关闭煤矿的采矿许可证。 4.煤矿管理部门(煤管局)是煤炭行业的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参与和配合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全煤矿的安全救援救护;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和煤矿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负责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和峻工验收;负责煤矿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5.工商部门(工商局)负责煤矿企业注册和营业执照办理与监管。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或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企业,一律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对有关部门移送的煤矿企业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责令停产或关闭的决定文件或者其他依法移送的应当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执法文书,要积极予以配合;对拟关闭煤矿的营业执照及时予以注销或吊销。 6.公安部门(公安局)负责对煤矿火工品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的监管。承担煤矿企业爆破器材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禁止非法煤矿获取火工用品;对有关部门移送的小煤矿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责令停产或关闭的决定文件或者其他依法移送的应当停供或封存火工品的执法文书,要积极予以配合。 7.供电部门(供电局)要加强对煤矿的停、供电管理,依法查处转供电和私接电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禁止向非法煤矿供电。 8.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局)负责对煤矿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的管理,指导企业为职工办理工伤、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查处煤矿劳动用工中的违法行为。 9.属地(乡、镇)政府负责煤矿企业在矿区周边的安全稳定工作,协调处理煤矿企业与周边所涉的各种企社矛盾。 煤炭是工业的粮食,是我国能源的主要组成部分。在煤矿工业的发展过程中,笔者在从煤矿“五长”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质、煤矿企业安全机构设置、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煤矿“五长”的职责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等几个方面提出看法,只要能解决以上方面的问题,相信煤矿企业的发展会有辉煌的明天。 参考文献: [1]《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的通知 煤办字【1994】72号 [2] 周长春.煤矿灾害事故高发原因及减灾对策[J].劳动保护科学技术,1995,(4) [3] 姚政.中国小型煤矿发展问题研究[J].陕西煤炭,2007,(4) [4]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2号令 [5]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发办【201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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