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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煤对所属企业将建立管理层持股模式—持股公司在新股份公司所占比例最高不超过49%

煤炭资讯网 2014-7-19 17:40:58    经验交流
      【本网讯】近日,湘煤集团出台所属企业管理层持股实施细则,对满足产权清晰、管理规范,运行平稳的成熟企业;经营风险较大但具有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素质较高,具备实施管理层持股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长远发展的基础四项条件的所属企业实行管理层持股模式。

       原则上,所属企业管理层持股模式是:管理层依法出资注册持股公司,通过持股公司,间接持有企业股份。管理层个人是持股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在持股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持股公司按规定收购企业股权或增资扩股,是新股份制企业的法人股东,持股公司在新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和义务。
      
      持股公司在新股份制企业总股本所占比例,原则上应达到新股份制企业总股本的1/3(对企业规模较大的企业,经批准可低于总股本1/3),最高不得超过49%。
     
       其中:法人代表和总经理原则上应分别达到持股公司总股本的10%以上。对企业资产规模较大,持股公司持股难以达到新股份制企业总股本1/3的,法人代表和总经理在持股公司的出资额应不低于200万元。其他高管人员按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的60%-80%出资持股。
     
     同时鼓励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重点业务骨干、核心技术人员、未改制企业具有全民制职工身份的员工,在自愿的前提下投资入股。由实施单位制定细则到岗到人。
     
      细则规定:管理层在持股公司的股份不能退股,但在职期间连续持股满3年的,可在企业内部管理层进行转让,但每年只能转让其持股总额的三分之一,当其实际持股少于其职位应持股额的三分之一时,应依法依规收购股份至规定比例,或视为自动放弃持股资格,须自动辞去相应的所任职务。
     
      为防止短期行为,主要管理者(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离开企业时,转让应在离职审计一年后进行;其他高管离开企业的,转让应在离职后进行。其余管理者离开企业的,离开时即可实施转让。


本网特约记者:尹志明      编 辑: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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