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昨日联合发文,出台新修订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采场条件或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瓦斯抽采、地面等系统(环节)之一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的煤矿,应当组织进行生产能力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