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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勋:请假产检也是生育权利

煤炭资讯网 2014-8-19 15:07:27    一事一议
   

 

   孕妇李某按照正常的产检计划欲去医院产检,公司无理不准假,李某赌气去产检,结果被公司以连续旷工为由辞退。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通州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万余元(815 《京华时报》)。
 
   作为准父母,生育健康孩子应该是天经地义的愿望,而通过现代化的医疗技术做产前检查可以有效避免生育悲剧,更能给孕妇提供怀孕期间的个性化参考。我国计划生育政策鼓励优生优育,职工生育保险中也特别设置产前检查费用的报销项目,由此可见产前检查不仅是人性需求,也有国家政策的依据。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现行法律对孕产期、哺乳期妇女的身体健康权、劳动权利、休息权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却缺乏关于保障产前检查的条款,然而生育权应该是一种不断发展,内涵不断丰富的权利,其终极的目的就是保障人类的可持续繁衍,因此凡是有利于生育健康后代的需求都应生育权的范畴。
 
  有些用人单位基于利益考虑,将未生育女性视为“定时炸弹”,就怕休产假耽误工作给单位造成损失,一旦怀孕就想方设法辞退了之,规避劳动法规。即便遵守劳动法规也是打折扣,没有真正将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落到实处,造成“请假进行产检”这样的请求都可能被拒绝。公民的生育权是要个人、家庭、社会来共同维护,而主要以给予生育妇女特殊保护来体现,毕竟女性十月怀胎会引起心理及生理上的系列变化,增加生理负担,还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分娩之时不仅要承受巨大痛苦还要冒着生命健康的危险,女性的整个生育过程关乎着胎儿的健康与安全,因此充分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应是优生优育的题中之义。
 

  通州法院的判决就是法律充分维护公民生育权的体现,虽然裁判的要旨是用人单位违法了劳动法规,但是我们也应该通过这份判决看到其背后的人文情怀及法治精神。也呼吁立法机关能够早日将产前检查明确为女性职工的当然权利,根据公民对生育质量的需求扩大法律保护的范围,让优生优育的倡导在法律上再前进一步。

 



本网通讯员:刘勋      编 辑:徐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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