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今年10月起禁用高硫高灰分劣质燃煤 | |||
| 煤炭资讯网 | 2014-9-1 9:39:28 能源新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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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蒋世龙 通讯员 孙俊杰 陈晓栋)日前,青岛市政府出台《关于禁止销售使用高硫高灰分劣质燃煤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和使用硫分高于0.6%、灰分高于15%的劣质煤炭。《规定》将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 将减排大气污染物2.2万吨 燃煤排放的污染物是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研究表明,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分别占空气中三种主要污染物来源的80%、60%、35%,是造成PM2.5污染的重要因素。青岛市1999年制定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大气污染的第一号通告》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大气污染的第二号通告》,规定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硫量高于0.7%,灰分高于20%的煤炭,《规定》将这一标准加严到0.6%和15%,硫分、灰分分别加严了0.1%和5%。据了解,青岛市每年燃煤总消耗量约为1600万吨,加严标准后,每年可减排各类大气污染物2.2万吨。 使用超标煤炭最高罚5万元 《规定》指出,自规定实施后购进硫分、灰分超过规定标准的劣质煤炭,由煤炭所有单位负责外运处理,不得在本市范围内燃用。单位燃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由环保部门按照《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处罚,一般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50000元的罚款。《规定》还对煤炭经销单位提出了具体要求。煤炭经销单位销售煤炭须持有具有法定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煤质合格检测报告。质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向社会出据公证数据的煤炭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工作。在检测工作中伪造数据的检测机构,由质监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其次,经信部门会同环保、商务、质监及工商部门加强对煤炭经营销售的监督管理,对煤炭储存场地内经营销售的不合格燃煤进行检查、核实、登记,并督促经营单位及时外运。最后,无营业执照非法经营煤炭的单位,由工商部门依法取缔。 电力等燃煤企业已建成使用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下一时段排放标准,且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经环保部门确认,可适当放宽燃煤煤质要求。放宽煤质标准,可以鼓励企业安装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并发挥设施最大效能,有助于减少大气污染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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