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朝林:解读《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 |||
| 煤炭资讯网 | 2014-9-19 12:28:05 头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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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六部门制定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印发。该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主要起到以下作用: 一、最主要的目的是帮助煤炭企业排忧解难,减少煤炭产量,缓解煤炭供过于求的压力。
2011年四季度以来,由于国民经济增长放缓,煤炭下游行业经营困难,煤炭产能、有效产能、煤炭产量全面过剩,煤炭产量增加量超过需求增加量,煤炭市场持续疲软,产品供过于求,库存积压比较严重,产能快速释放,进口不断增加,全社会煤炭库存挤压严重,整体销售价格持续下滑,煤炭企业经济效益呈大幅度下降趋势,市场景气持续偏冷,企业经营困难加大,部分煤炭企业经营陷入困难,煤炭企业还有可能进入更加困难的时期,整个行业形势不容乐观。
2012年伴随煤炭价格大幅下滑,国内煤炭企业已掀起了一轮降薪潮。2013年,兖州煤业等国内大多数煤企再度降薪,煤炭行业再现第二轮降薪潮。
进入2014年以来煤价继续下跌,煤企经营更加困难,煤企降薪在所难免,全国近半煤企继续降薪。
8月20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一份内部数据显示,目前煤炭企业亏损面超过70%,有50%以上的企业下调了职工工资,部分企业仍存在缓发、减发、欠发工资现象。煤企降薪缘于行业经营日渐惨淡。
煤炭企业经营困难,国家发改委此前已陆续出台救市政策,8月21日发布《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称,将处罚那些不执行煤炭生产规划的煤炭企业。如果发现煤炭企业超能力生产,将会面临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各主要产煤省区也都结合实际制定了一系列为煤炭企业排忧解困的政策。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也是为了遏制超能力生产,减少劣质煤生产和进口,缓解煤炭市场供过于求的严峻局面,是政府帮助煤炭企业摆脱困境的又一具体举措。
二、禁止劣质煤生产,达不到质量要求的煤炭要限制产量
按照办法规定,商品煤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褐煤灰分要不大于30%,其他煤种不大于40%;褐煤的硫分不大于1.5%,其他煤种不大于3.0%。对于汞、砷、磷、氯、氟等指标也提出明确要求。这一办法的落实劣质煤的生产就会减少,供过于求的压力会有所缓解。
三、劣质煤不允许远距离运输
办法还规定,在中国境内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600千米)的商品煤还应满足:褐煤的发热量至少为16.50MJ/kg(约为3946大卡/千克),其他煤种发热量至少为18MJ/kg(约为4300大卡/千克)。这无疑可以抑制劣质煤的盲目生产和消费。
四、注重环境保护,限制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使用
办法指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大于等于16%、硫分大于等于1%的散煤。煤炭质量标准的提高,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煤炭也就无立足之地了。 五、限制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煤炭进口和销售
办法要求,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承运企业对不同质量的商品煤应当“分质装车、分质堆存”。在储运过程中,不得降低煤炭的质量。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均应制定必要的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建立商品煤质量档案。
六、加强煤炭质量监督管理
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商品煤质量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报国家发改委。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本口岸进口商品煤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进口商品煤质量分析,并上报国家质量检验检疫部门。
办法明确了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商品煤质量达不到办法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依法惩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违法经营者
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手段进行经营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取证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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