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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煤炭运输销售公司原副经理任职时受贿 终审获刑10年

煤炭资讯网 2014-9-25 9:30:37    天下事
     9月24日记者获悉,甘肃省煤炭运输销售公司原副经理李某因收受他人好处费106000元,被兰州中院终审以犯受贿罪判刑10年。
  
     经查,2011年8月,李某担任甘肃省煤炭运输销售公司经营二部部长期间,在负责窑街等地区煤炭销售工作及提报铁路运输计划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内,收受陈某某所送的好处费10万元;2012年至2013年春节前,李某担任甘肃省煤炭运输销售公司经营二部部长和副经理期间,在为兰州某公司提报煤炭运输计划过程中,先后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负责人饶某某送的现金4000元及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一张。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李某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判决后,李某提出上诉,称自己已将借款10万元退回陈某某,该数额应予以扣除,请求轻判。
  
     兰州中院二审查明,李某在侦查阶段初期确曾供述过与陈某某二人之间有10万元的借贷关系,但之后予以更正,供认是在检察机关开始调查时曾与陈某某二人订立攻守同盟,实际并无债权债务关系,对此陈某某予以证明,供证一致。虽其妻刘某一审期间证明其受李某安排将10万元退给了陈某某,但陈某某否认刘某退还该款,刘某也不能提供退还10万元贿赂款的证据。另外,李某妻子刘某称是由其退还10万元,部分来源银行存款,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及线索,又与其他证据矛盾,不予采信。遂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甘肃网      编 辑: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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