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清镇市官煤勾结官司结案遇阻 | |||
| 煤炭资讯网 | 2015-1-23 6:34:02 天下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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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民是怎样“善意取得青山煤矿所有权”的,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非常清楚。案争中的“青山煤矿问题”虽然有他的历史原因,但种种迹象表明,“官煤勾结”是其10年无法结案的关键因素。 青山煤矿股权变更始末 刘应忠、王礼碧、赵永霞是贵州省清镇市青山煤矿(以下简称“青山煤矿”)的所有人。1997年5月,刘应忠、王礼碧、赵永霞与遵义市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遵义燃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青山煤矿的经营权作价42万元转让给遵义燃料公司。 协议签订之后,遵义燃料公司支付了23.9万元转让款,余款18.1万元一直无力支付。刘应忠、王礼碧、赵永霞即将遵义燃料起诉到清镇市人民法院,该院于1997年12月一审判决遵义燃料公司支付18.1万元转让款及诉讼费用。遵义燃料公司没有提起诉讼,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直到两年之后的1999年,遵义燃料公司一直没有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同年9月29日,清镇市人民法院根据三位债权人的申请做出裁定:将青山煤矿交付给刘应忠、王礼碧、赵永霞经营管理至抵偿清其债务为止。 青山煤矿的经营管理权“物归原主”之后,刘应忠、王礼碧、赵永霞三人再次签订了协议:遵义燃料公司先前支付的23.9万元给王礼碧,赵永霞为刘应忠承担10万元的债务;刘应忠、王礼碧退出青山煤矿,其“经营管理权”归赵永霞一个人拥有。 再说,作为民营企业的遵义燃料公司后来宣布破产了,法人代表魏某也因其他变故非正常死亡。那么,青山煤矿“经营管理至抵偿清其债务为止”的合法所有者则变成了赵永霞。 “冒用签字、私刻公章”不入罪 赵永霞接手青山煤矿之后,首先进行了技改扩能,将原有的一万吨的生产能力改扩到3万吨。并聘请一个叫刘建国的人当矿长,负责煤矿日常的经营管理。 刘建国在青山煤矿当矿长期间,伙同一名赵姓律师和已经退出煤矿的刘应忠,冒用赵永霞的笔迹、私刻公章,并以《联合办矿协议》的形式,于2003年12月18日将煤矿的经营权作价235万元转让给了徐建民。 2004年4月26日,赵永霞就此情况向清镇市公安局报案,控告律师赵某、刘应忠等人诈骗。清镇市公安局经案大队于2004年5月27日的一份《关于赵永霞控告赵某、刘应忠伪造签名、私刻公章一案的初查情况》载明:《联合办矿协议》“赵永霞”的签名是伪造的,所使用的公章属于私刻的。 清镇市公安局多次报请批捕,但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4月对赵某、刘应忠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赵某、刘应忠私刻公章、冒用签名把本属于赵永霞的煤矿卖给他人(徐建民),而清镇市检察院“不予批捕”。因此,赵永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工商部门办给徐建民的营业执照,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了徐建民的营业执照。 虽然徐建明的营业执照被依法撤销,但他依然以矿主的身份不断投资,并将青山煤矿的规模由赵永霞经营期间的年产3万吨投资到15万吨。 “善意取得”背后的官煤生态 2011年10月,清镇市人民法院根据贵州省工商局《关于青山煤矿重新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函》做出回复,认为“徐建明系善意取得青山煤矿所有权,转让款188万元(记者注:协议签订的是235万元)已全部付清,接管煤矿至今已经投资4000万元。因此,徐建民系青山煤矿的所有权人和合法经营权人。”法院最后回复:“本院建议贵局为徐建民办理青山煤矿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其他转让纠纷本院将依法处理。” 工商部门根据清镇市人民法院的回函,再次为徐建民办理了营业执照。从2004年以来,赵永霞一直就在主张自己的权利,并数十次找到清镇市人民法院,该院一直推诿,甚至认为徐建民“系善意取得青山煤矿所有权”。 赵永霞称,他对煤矿的投入以及这10年的损失已经接近千万,如果徐建民愿意承担这些损失,他愿意协商解决,退出煤矿。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当依法追究赵某、刘应忠的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遵义燃料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魏某的妻子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已再次撤销徐建民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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