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乔新生:互联网络时代如何坚持新闻专业主义 | |||
| 煤炭资讯网 | 2015-1-29 18:11:42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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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1日夜晚,上海外滩陈毅广场发生大规模踩踏死亡事件。部分新闻媒体详细披露了受害者的姓名、年龄和所在学校,一些新闻媒体甚至将遇难者的男友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披露出来,给遇难者的家属造成不应有地伤害。复旦大学发出呼吁,希望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尊重受害人及其家属,不要挖掘受害人隐私,不要刊登死者的照片。针对这起事件报道中存在的问题,一些新闻从业者发起讨论,认为应当高度重视互联网络时代的新闻专业主义,重新建立新闻采访报道的道德伦理体系。 笔者认为,互联网络时代产生了新的新闻报道职业伦理问题。一些人习惯于将自己的日常生活信息发布在互联网络上,只要将这些人互联网络个人空间的信息稍加整理,就可以有效地还原现实生活中公民的社会关系。这种现象一方面提醒互联网络的使用者,发布信息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保护个人的隐私,另一方面也提醒新闻媒体从业者,在使用互联网络信息的时候,应当注意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部分学者认为,公民的隐私权和公民的公开权是相对应的关系。既然公民在互联网络空间发布个人的隐私,那么,就意味着放弃了部分隐私权。打个比方,如果公民在公共场所公开接吻,那么,就意味着放弃了个人隐私,新闻媒体可以公开报道。笔者认为,这样的逻辑不能成立。公民可以放弃自己的隐私权,但是,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公民的隐私。换句话说,公民可以公开个人隐私,但是,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应当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不能随意地将公民自愿放弃的个人隐私刊登在新闻媒体。 公民放弃个人隐私是一回事,新闻媒体报道公民的隐私是另外一回事。公民放弃个人隐私是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而新闻媒体报道公民的个人隐私则是行使新闻报道权利。公民可以放弃自己的隐私权,而新闻媒体不能滥用新闻报道权。假如新闻媒体把公民自愿放弃的个人隐私作为新闻报道的内容,那么,新闻媒体就没有很好地行使新闻报道权。 新闻报道权是一种主动的权利,它是新闻媒体记者采访报道一系列权利的总称。新闻媒体可以依法行使新闻报道权,但是,新闻媒体行使新闻报道权的时候,不能损害公民的个人隐私权。新闻报道权同时也是一项被动的权利和消极的权利。新闻媒体不能创造新闻或者制造新闻加以报道,不能把新闻策划等同于制造事端,新闻报道永远都是被动的。新闻媒体也不能在未经他人同意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的信息。 互联网络时代有些人错误地以为互联网络上的个人空间是不对外公开的,因此,他们把大量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放置在互联网络的个人空间。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使用公民放置在互联网络个人空间的信息必须征得同意,如果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的信息,那么,就会构成新闻报道权的滥用。新闻媒体不能把互联网络上出现的信息都当作是可以使用的信息,如果这些信息涉及到公民的个人隐私,那么,必须征求公民同意。 部分学者认为,既然公民已经通过互联网络的个人空间公开了自己的信息,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新闻媒体可以使用这些信息,并不需要征得互联网络个人空间信息所有人的同意。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在所谓的深度报道的利益驱使下,一些新闻媒体习惯于使用互联网络搜索技术,将新闻事件当事人亲朋好友的信息当作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信息而加以使用,如果只是强调互联网络信息使用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并不能从根本上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 笔者认为,采访本身是一个主动行为,从法律上来说,是一种合同行为。既然采访是一种合同,那么,就应该尊重合同的一般原则,真正做到意思表示一致。如果在未征得信息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的信息,不管这样做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其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一种不可接受的行为。 部分学者认为,在满足公众知情权和维护新闻事件当事人利益之间,应当寻求一个平衡点。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在有些情况下可以不征求新闻事件当事人同意,直接采集新闻事件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信息。部分新闻媒体请求采访未得到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将采访的整个过程记录下来,从而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笔者认为,在重大事件报道的过程中,新闻事件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处境和感受确实是公众关注的信息。但是,如果新闻事件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处境困难,不愿意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那么,新闻媒体应当尊重他们的意见。毕竟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不存在为了多数人的知情权而剥夺少数人隐私权的艰难选择。换句话说,即使新闻事件的当事人及其家属不出现在新闻作品之中,也未必会影响到公众的知情权。在重大灾难性事件报道中,新闻媒体应该更多地关注事件发生的本身而不是新闻事件当事人的悲惨处境以及家属的情绪状态。新闻媒体可以要求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就关系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作出表态,但是,不能强迫新闻事件的当事人及其家属接受采访。 上海外滩陈毅广场踩踏死亡事件新闻报道暴露出我国新闻领域的许多问题。互联网络时代信息无处不在,新闻媒体在使用互联网络信息的过程中,既要避免出现所谓的信息陷阱,同时又要防止出现报道权的滥用。部分学者认为,尊重新闻事件当事人及其家属应当成为新闻报道的第一原则,不能在新闻报道中将新闻事件当事人陷入不义之中。新闻采访历史上不尊重新闻事件当事人的个人情绪表达,把新闻事件当事人私下言论公布开来的例子不胜枚举。譬如,2005年12月,《南方人物周刊》刊登记者对著名科学家何祚庥的采访报道,其中出现了“谁叫你不幸生在中国”这样的话语。有良知的新闻记者经过反复地分析,认为这可能是在新闻记者采访的间隙,这位科学家发出的感叹,但很不幸的是,这种带有私人性质的情绪表达居然在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刊登在新闻媒体上。这充分说明部分新闻媒体已经失去了道德的底线,他们不尊重新闻事件的当事人,不尊重采访对象,把新闻事件当事人当作了表达自己意见的工具,把采访对象私下的谈话当作公开发表的言论,不仅严重威胁公民的言论自由,而且也给新闻媒体采访报道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尊重新闻事件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言论自由,既是采访合同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现代新闻报道的基本职业道德。尊重新闻事件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意愿,不是拒绝刊登批评性的报道,不是杜绝新闻媒体带有主观性的评论,而是要求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必须告知新闻事件当事人及其家属基本权利,必须在采访报道公开之前允许新闻事件当事人及其家属修改自己的观点。新闻报道不是致人死地,新闻报道不能强人所难,新闻报道就是要还原事实的真相,因此,新闻报道不能剑拔弩张。假如出于恶意借助于新闻采访报道羞辱新闻事件当事人,或者,将新闻事件当事人特殊场合的情绪性表达当作正常状态发表的言论公布出来,那么,就会将新闻事件当事人置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部分学者认为,随着社交网站的兴起,一些新闻事件的当事人在社交网站上发表的观点可以视为在公共场所发展的观点,新闻媒体可以公开引用。但是,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当前互联网络小圈子化现象非常严重,有些新闻事件当事人在小圈子内发表的言论并不属于公开言论,如果把这些内容披露出来,必然会对新闻事件的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假如信息的内容涉及亲朋好友,涉及到单位同事,那么,公开这样的信息很可能会让新闻事件当事人处于极度危险的状态。正因为如此,在使用互联网络信息的时候,不管是公告板上发布的信息,还是在社交网站的小圈子发布的信息,都应该征得新闻事件当事人同意,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把伤害降到最低程度,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在保护公众的知情权、维护公众利益和保护公民隐私权之间形成动态的平衡。 总而言之,互联网络时代必须坚持新闻专业主义,探索建立互联网络新闻道德伦理体系。笔者认为,互联网络时代道德伦理体系应当坚持下列原则:首先,意思表示一致原则。新闻采访报道必须征得新闻事件当事人同意,形成采访合同。其次,使用互联网络上的信息,必须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必须有利于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如果不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那么,新闻媒体应当自觉地放弃互联网络新闻事件当事人事先公布的信息。第三,在使用互联网络公开信息的时候,必须充分保护新闻事件当事人及其亲属的隐私权,禁止以人肉搜索的方式,将新闻事件当事人及其亲朋好友的信息公之于众,因为那样做将会伤及无辜。第四,必须区分公众人物与一般人物,必须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采访报道与公民的采访报道区分开来,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公民接受采访,不得以采访报道的方式将公民置于尴尬境地,不得迫使公民发表对自己不利的言论,也不得打着采访报道的旗号迫使公民自我证明有罪。 互联网络时代既要坚持传统新闻媒体的基本道德伦理原则,同时也要善用互联网络的信息。不能把互联网络公开的信息当作可以随意取用的信息,从而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新闻媒体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充分意识到,新闻报道权源自于公民的权利,不能为了行使新闻报道权而伤害公民的基本权利。上海外滩陈毅广场踩踏死亡事件发生之后,一些新闻媒体急于获得独家消息,他们利用互联网络上的信息制作新闻作品,在不知不觉中损害了新闻事件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权利,违反了新闻报道的职业伦理准则。新闻媒体应当以此为鉴,认真思考互联网络时代如何坚持专业主义,建构互联网络时代新闻道德伦理体系。(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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