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阳团伙以煤炭电子现货交易为诱饵诈骗 多人被判刑 | |||
| 煤炭资讯网 | 2015-1-4 22:32:51 要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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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社1月3日消息,近日辽宁省沈阳市法院发布了一起利用煤炭电子现货交易系统,控制其价格走势,以小额赢利为诱饵,诈骗大量钱财的诈骗案的判决结果,主犯刘某等人一审均被认定犯诈骗罪,分别获刑,这也是沈阳首例以这种方式诈骗钱财的案例。 ![]() 先以小额盈利为诱饵 知道被害人法相操作 据悉,这个以刘某等人为主建立煤炭电子现货交易系统有名嫌疑人涉入。其中,刘某、宋某、王某三人都曾是辽宁某电子商务公司实际经营人。盛某是深圳某电子商务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巫某、李某是该公司经理,贾某、胡某、柏某、谢某、陈某是该公司业务员。唐某、谭某、朱某三人都是深圳公司的二级代理。 2012年6月至9月,刘某、宋某、王某经预谋在沈阳市于洪区某小区,利用东阿县聚鑫煤炭有限公司名义,建立“聚鑫煤炭网”煤炭电子现货交易系统,指使杨某等四人(均另案处理)控制该交易系统的煤炭电子现货价格走势,并通过代理商诱使被害人注册“聚鑫煤炭网”交易帐户并注入资金,指导被害人进行电子现货交易。 先以小额赢利为诱饵,当被害人大量购买时,使用与实际走势相反的信息指导被害人进行操作,致被害人账户内的亏损资金通过E商贸通(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东阿县聚鑫煤炭有限公司账户内,骗取焦某等35人共计人民币325万余元。 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刘某、宋某、王某成立辽宁某电子商务公司并建立“聚亿鑫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系统,指使杨某等四人控制该交易系统的煤炭电子现货价格走势,通过代理商盛某、李某、巫某等人诱使被害人注册“聚亿鑫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账户并注入资金,指导被害人进行电子现货交易。 先以小额赢利为诱饵,当被害人大量购买时,使用与实际走势相反的信息指导被害人进行操作,致被害人账户内的亏损资金通过国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辽宁某电子商务公司账户内。 利益平均分配 客户损失就是受益 2013年11月,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2014年5月,检察机关又补充起诉。 据刘某交代,东阿聚鑫煤炭有限公司是他山东老乡田某的,对方做正常煤炭交易。他和宋某、王某共同出资,利益平均分配。 客户的损失额就是他们的收益,先期经营聚鑫公司时,他们和代理商的利益分配是:代理商拿走80%,他们公司拿20%。他们三人除去费用,一共分得60万元。 他们三人研究建立一个内部使用的客户摊位号,不挂靠代理商,用这个摊位号内的资金进行网上平台交易,与别的客户产生对冲交易,也可以自己交易,从而操纵电子现货价格骗取客户的钱。 这个摊位号的钱是虚拟资金,不需要往里面注入现金,他们控制虚拟资金随意放大到很多倍,从而操纵电子现货的价格走势。 客户都是到公司系统交易平台上进行投机的,他们一般都会让客户先盈利一点,使客户相信公司的平台能赚钱。 代理商通过公司的网站下载的行情软件和交易软件能看到客户注资和资金损失情况,这样和他们分取客户损失资金的提成。 一审被认定诈骗 多人分别获刑 根据法院发布的判决显示,刘某等人一审均被认定犯诈骗罪,分别获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至三十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刘某、宋某、王某三人伙同他人,或者伙同盛某、巫某、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其中刘某、宋某、王某、盛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巫某、唐某等7人犯罪数额巨大,谢某、朱某、陈某犯罪数额较大。 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等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在第一部分犯罪事实中,刘某、宋某、王某系共同犯罪,对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 在第二部分犯罪事实中,刘某、宋某、王某、盛某等人系共同犯罪,刘某、宋某、王某、盛某对犯罪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巫某、唐某等人起次要作用,为从犯,且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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