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一风: 落实带薪休假,力破“纸上福利” | |||
| 煤炭资讯网 | 2015-1-5 20:48:27 论文、言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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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在各大媒体报道煤矿职工的奉献精神时,煤矿工人节日不放假,煤矿工人加班加点干,煤矿工人坚持上满勤等字眼随处可见。但,有一点必须指出的是,在全社会大力提倡煤矿职工吃苦奉献的背后,是长久以来的对矿工休息权的淡忘和漠视。虽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早在2008年1月1日便已正式施行,但从实施的现状看,这一政策的落实却喜忧参半,对于很多煤矿职工来说,带薪休假仍然只是“镜中花水中月”。
当前,受经济放缓、环境治理、产能过剩、进口煤冲击的影响,煤炭市场依然存在较大的下行压力。从形势上讲,在国家能源供应紧张的时候,广大煤炭工人发扬风格支持了国家经济发展,现在应该恢复正常的作息节奏;从管理上讲,通过建立合理的休假制度,完善现代工业企业管理体系,提升技术水平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从感情上讲,煤矿工作环境艰苦,生产流程特殊,煤矿工人是最需要休息的人群。从政策上讲,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强调要关心基层员工生活,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申“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煤矿工人带薪休假执行难,既是基层员工的实际困难,也是《劳动法》的执行死角,必须予以纠正。 带薪休假在我国从制度层面已经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全面落实。当前,无论是从行业发展的大局看,还是从煤矿工人福祉看,都是积极推动煤矿工人回归正常休假的最佳时机和着力点。 一、何为职工带薪休假? 职工带薪休假,又称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工作满一定期限后每年享有保留原职和工资的休假。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福利之一,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后确定某一段时间作为休假期间,在该休假期间内劳动者无需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仍需按正常工作期间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及劳动福利。 带薪年休假制度起源地是法国。上世纪30年代,200万工人大罢工之后,1936年6月7日,法国总工会和雇主协会签订了《马提翁协议》。1936年6月20日,法国《带薪假期法》正式颁布,规定法国所有员工只要在一家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便可享受15天的带薪假期,由此建立了全球最早的带薪年休假制度。之后,在工会等组织的努力下,法国人的带薪年休假权利写进了法国《劳动法》。 我国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的法律渊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我国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利的行使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为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18日颁布施行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自此,我国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形成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四位一体”的法律保障格局。 二、为何煤矿职工带薪休假难? 事实上,与节日加班费发放政策一样,带薪休假在机关、事业单位已经得到很好的落实,但在很多煤炭企业,职工带薪休假仍是一个欲说还休的话题,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部分煤矿不顾《劳动法》及国家的相关规定,以各种理由不执行带薪休假政策或者是创造性的分配休假名额,加上工会组织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为劳动者争取更好的福利待遇,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职工自然是敢怒不敢言。二是部分煤矿以岗位固定、人手少或生产任务重、需要加班为由,不允许职工带薪休假,职工不敢给单位提要求,单位也就马马虎虎,不提这档事。三是部分职工法制观念不强,根本分不清职工福利和带薪休假权利的界限,认为只要单位正常发放工资,节日期间上班有补助就行了,从感情上替代了自己应该享受的带薪休假权利。四是部分煤矿没有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纳入到年度工作计划,在带薪休假的问题上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执行起来不要,在客观上造成了休与不休一个样,部分煤矿企业不按《劳动法》安排休假的现象,必须加以纠正。 带薪休假为什么不能很好落实?调查中,有人认为是煤矿企业性质特殊,很难正常安排员工休假;有人表示企业只关注自身利益,不愿为员工休假增加成本;也有人表示,要求休带薪假可能影响工资收入,员工根本不敢提出休假要求。调查中,如果所在单位不实行带薪休假,80%的人会选择忍气吞声,仅7%的人会向单位提出申请,仅3%的人会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寻求帮助。 三、建立合理休假制度的意义 纵观全球,主要发达国家的煤矿都有正常的休假制度,以法国为例,法国煤矿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工人大罢工之后由法国总工会和雇主协会协商而来的,法国人在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中延续了这种集体协商的方式。法国劳动法规定带薪年休假30天,但劳动者通过集体协商可获得5-6周的带薪假期。 在带薪年休假权利的救济方面,世界各国采取了多途径、多层次的救济方式,如日本法律规定企业内设劳资纠纷化解机构,该企业可获得政府奖励;美国政府则内设了调解机构;英国设有仲裁服务中心,独立于政府,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在带薪年休假的具体时间安排上,我国采取的是用人单位单方决定为主的原则,但用人单位在决定职工年休假时,要考虑职工意愿及生产和工作的具体情况。如何保证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又不影响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因此,工会应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制定本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细则,在劳资双方协商带薪年休假过程中起到桥梁作用,一旦劳资双方因为带薪休假的问题发生争议,工会组织应予以支持。 鼓励带薪休假是一种趋势,是社会进步的标志。职工缺乏带薪休假的底气,虽然跟人员编制紧张、就业压力大和更重视现金报酬有关,但更重要的是单位不积极支持。带薪休假,不是“集体放假”,而是轮流安排职工休假,只要有心,单位肯定能够安排得过来,一个单位一年甚至数年都不能安排单位职工轮流休几天假,无论如何也是难以置信的。各个煤矿企业要把安排好职工年休假上升到落实企业宗旨,推进和谐矿区建设的高度来看待,从年初就要抓紧安排年休假计划,充分利用上年度年休假工作的有效措施,在停产检修、工作面接替、转场等施工间歇期间尽可能多安排职工休假。要切实加强劳动管理,合理劳动组合,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劳动效率,灵活调剂人员,努力克服现实困难,循序渐进地扩大带薪休假覆盖面,想方设法让一些休假难度较大岗位上的职工也能得到休假,让更多的职工享受带薪休假的福利。 四、落实职工带薪休假的建议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关系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无数事实证明,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一靠社会和时代的进步,二靠自身的努力和争取,三靠制度的顶层设计,矿工带薪休假的贯彻落实,也应大致如此。“带薪年休”本来是劳动者的权利,却往往因为各种原因成为“纸上福利”,当前,带薪休假在煤炭系统从制度层面已经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监督好、落实好、保障好这项矿工民生工程呢?对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是在制度层面,各煤炭企业要将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作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认真加以履行。同时各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年休假计划,发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引导广大员工积极申请带薪年休假,同时建立健全年休假执行情况报告和备案制度,将年度职工年休假执行情况在年度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汇报,接受全体职工监督。 二是在舆论宣传层面,各级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合理性、可行性,彰扬执行这一制度的行业和企业及其良好效益,揭露和抨击违背《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现象,营造职工文明休假的社会氛围。同时,各级宣传部门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改变加班加点、放弃休假是“觉悟高”、“思想先进”的传统观念,倡导单位领导干部带头休假并保障一线矿工休假的良好风气,树立先进、文明的健康休闲理念。同时,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求各单位科学统筹职工休假时间,建立职工年休假台账,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年休假计划,预先通知职工年休假日期和天数,以确保职工带薪休假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三是在监管层面,各煤炭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切实履行行职工“娘家人”的职责,监督企业的休假制度实施情况,开通职工维权热线,作好信息收集工作,建立职工休假动态档案,并向单位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同时协调好生产与休假的关系,统筹安排员工休假时间,使得在保证员工休息权的同时使单位生产率不受影响或少受影响。 四是在考核方式上,各煤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年休假执行考核制度。将年度休假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各企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之一,并作为单位负责人考核评定等次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年休假制度执行不力和落实不好的单位,除了取消各类先进评选资格外,还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问责。
五是从劳动者自身层面。劳动者应当自觉增强法律维权意识,了解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使自己处于主动地位。应当明确带薪休假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不是单位的福利,树立正确的认识。同时要用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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