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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3日,六部委联合签发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对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尤其在限制劣质煤进口方面有了明确规定,规定褐煤灰分要不大于30%,其它煤种不大于40%;褐煤硫分不大于1.5%,其他煤种不大于3%;同时还确定了汞、砷、磷、氯和氟等五个有毒有害元素含量指标。
随着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已成必然。自2014年10月15日起,财政部取消无烟煤、炼焦煤、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其他煤、煤球等燃料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宁波口岸主要进口煤炭品种均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
受此政策影响,去年10月宁波口岸共进口煤炭45.3万吨,货值4193.3万美元,同比分别下降59.5%和60.5%,环比分别下降29.8%和30.0%,创2014年以来单月进口量新低。值得注意的是,宁波口岸目前的煤炭进口国中,印尼、新西兰、菲律宾因与中国签订了自贸区协议,来自以上国家的进口煤炭仍然执行零税率。
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对进口商品煤标识、运输、存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经检验判定不符合国际技术规范和强制性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业内人士表示,新政的实施将会对煤炭进口企业、港口等部门产生较大影响。
作为华东地区最重要的煤炭进口口岸之一,2014年宁波口岸共进口煤炭249批次,重量1174.9万吨,货值9.8亿美元,同比分别下降24.1%、14.4%和20.2%。2014年前四季度分别进口煤炭472.6万吨、276.5万吨、232.3万吨和193.4万吨,进口量呈逐步下降趋势。
据悉,2014年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检出不合格进口煤炭81批,批次不合格率为32.5%,同比上升5.1%。
检验检疫部门在此提醒广大企业:要加强对煤炭装运前的品质检测和控制,对外合同时要明确和细化贸易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及时做好充分准备,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陈怡、盛建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