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原主任蒋洁敏一审被判16年 蒋表示不上诉 | |||
煤炭资讯网 | 2015-10-12 17:20:39 天下事 | ||
庭审现场
今天,湖北汉江中院公开宣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蒋洁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蒋洁敏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相关新闻:蒋洁敏被控“三宗罪”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13日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党委副书记蒋洁敏被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起诉指控: 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蒋洁敏利用担任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组书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建设、职务调整、职级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另案处理)索取或非法收受14个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03.9073万元。截至2013年8月31日,蒋洁敏的个人和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其个人和家庭合法收入,对于差额部分中的1482.6174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2004年至2008年,蒋洁敏在担任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石油股份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总裁期间,受周永康之托,利用职权为他人在获得油气田区块合作开采权、燃气轮机发电机组项目招标、天然气供应指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油气资源管理秩序,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综上,对蒋洁敏应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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