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设区市、省直管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5〕2号)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88号)要求,我局决定于10月至12月,对各产煤设区市、省直管县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方式
1.听取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介绍。
2.查阅相关资料。
3.抽查部分县(区)及煤矿。
二、检查内容
1.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现“五级五覆盖”、企业“五落实五到位”,第二批“五十个重点县”攻坚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2.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要求,加强监管执法情况。
3.加强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整改落实情况。监管执法计划制定及完成情况;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意见的落实情况;督促煤矿更换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以及推广使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生产工艺情况。
4.改扩建煤矿完成改扩建手续后建设期间的监管情况。对建设矿井是否制定了监管计划;煤矿建设期间是否存在违法生产情况;是否有不按设计施工的情况。
5.停产(停工)煤矿跟踪调度、监管情况。
6.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其他事项
具体检查时间、人员,将分设区市、省直管县另行函告。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