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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广阔:自媒体时代理应“依法治谣”

煤炭资讯网 2015-10-29 17:48:13    一事一议
 
  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91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博客的产生,意味着自媒体时代的开启,而微博、微信的出现,则意味着自媒体时代的全面到来。“自媒体”具有自我发布、自我管理、自我负责等特点,但是长期以来人们似乎只看到了自媒体自我发布、自我管理的一面,但是却很难看到他们对自己发布的言论内容负责。尤其是随着自媒体和商业的联姻,一方面有着商业利益的刺激,另一方面又源于自媒体之间的激烈竞争,在这两种作用力之下,很多自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增加粉丝,开始了自己的“野蛮”扩张之路,包括抄袭借鉴别人的原创内容,也包括制造和传播各种耸人听闻的虚假消息、网络谣言。

  我们常说“谣言止于智者”,但这句话在网络时代似乎越来越不起作用,就是因为自媒体里面的造谣、传谣者太多,而真正的“智者”却很少。甚至说在很多时候,连“智者”也为了自己和本集团的利益,开始参与造谣、传谣,当然也就很难指望他们再承担起辟谣的角色来。这时候,“谣言止于智者”就应该被“谣言止于法律”所代替,“依法治谣”才是依法治国、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正确选择。

  即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各类网络谣言的依法治理和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简单点说,就是“造谣传谣入刑”。如果一些自媒体再为了增加关注度和点击量而编造、发布、传播虚假消息,以往面临的可能最多就是治安处罚,罚点款、拘留几天了事,但是随着《刑法修正案》的颁布实施,这种行为就可能因为情节或结果严重而构成刑事犯罪了,最高可以面临7年的牢狱之灾。一条谣言换七年铁窗生涯,这样的代价,显然不是每个人都能承受的。

  而最新《刑法修正案》针对的,显然也不仅仅是那些靠运营获利的自媒体,也不仅仅针对那些微博、微信中的所谓“大V”,而是包括了所有自媒体。作为普通网友,今后不但不能制造和传播谣言,而且对网络上的各种信息也要仔细甄别、谨慎转发,一旦因为转发虚假消息、网络谣言而触犯法律,也可能面临同样的严厉处罚。总之,从现在开始,所有的自媒体不但要体现自我发布、自我管理的一面,而且还要体现自我负责的一面,否则,就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面临法律追究。(苑广阔)



来源:北京青年报      编 辑:徐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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