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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辅:矿领导下井带班不宜“偷梁换柱”

煤炭资讯网 2015-10-30 12:49:01    一事一议
    在《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里明确规定“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而所谓的矿领导则是指副矿级以上的领导,界定的下限是很清楚的。但在实际的执行中却往往变了样,真正的副矿级领导不正常履行下井带班制度,却实施偷梁换柱的技法,突击提拔或指定矿领导助理、副总工程师等定点带班。这些带班人员基本只是正科级,名誉上说是享受副处级待遇,实则是挺在前面的挡箭牌,预备了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

    在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了固定的带班副总(矿领导助理),制度得到“有效”的落实,矿领导自然而然的就可以有N多理由不下井带班了。受到提拔的副总(矿领导助理)明知是在代人履职,被当枪用,却也乐此不疲,何哉?因名誉上享受副处级待遇,将来在“进步”中还能成为“近水楼台”,于是心安理得。这样的结果是人人都知道的,即带班制度形同虚设,实际带班人员长期下来难免一个“惯”字了得,矿领导也是我行我素,仍又回到起点上去了。
 
    要杜绝这方面的弊端,首先是矿领导(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要以身作则,纽扣排排扣,大家轮流来,该谁带班谁就主动下井带班,切实把《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落在实处。其次是上级监督好,把那些没有必要设置的带班副总(矿领导助理)等统统撤掉,让应该履行带班职责的矿领导没了盼头,从而自觉的落实好带班职责。制度的落实不下去或在落实的过程中走了样,很大程度上不是不能,而是上级的纵容或默许,矿领导下井带班被“带班副总”替代了就是典型的例子,这样的事例不能不令人深思。
 
    安全为天,守土有责,任何一个矿领导都希望他的企业兴旺发达,在严格的要求下是能够履行好他们的职责的。但毋庸讳言,任何人都有惰性,都想找借口规避责任,只要有一条裂隙就可能钻出一个大洞来。井下条件艰苦,环境危险是人人都知道的,也正因如此才规定矿领导必须下井带班,如果再打了折扣,安全管理就可能更难了。所以,只要《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仍在实施,矿领导下井带班就不宜“偷梁换柱”,挂羊头卖狗肉,给煤矿安全带来更大的隐患。


作者: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脚树矿 李正辅      编 辑: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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