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秋小伊:出台追究办法 让监督责任“落地有声” | |||
| 煤炭资讯网 | 2015-11-11 17:44:34 一事一议 | ||
|
日前,四川省纪委印发《四川省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强化了对全省各级纪检机关(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监督责任不力行为的责任追究。明确了:1、对不作为慢作为,对上级领导机关安排、部署、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的;2、对党员干部作风上、纪律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教育提醒、监督检查、制止纠正、查处治理不力,本地本部门本系统“四风”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3、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者连续发生腐败问题,或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腐败问题的;4、履行纪律审查职责不力,对信访举报不按规定处理,问题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该成案因工作失职而未成案的; 5、对纪律处分决定执行督促不到位的;6、不敢担当,对同级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者不按规定如实向上级纪检机关(机构)报告的;7、责任追究工作不落实,对应当实施“一案双查”、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等行为必须进行责任追究。
俗话说,“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成人者必须自成”,作为“监督者”, 一方面需要纪检监察机关明确自身定位,当好裁判员;另一方面也需要明确执行部门,确定运动员。随着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化,纪检监察机关处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风口浪尖,使命更加突出、责任更加重大,更需要纪检监察机关落实好监督责任,督促各行业、领域和部门把防治腐败的要求和措施融入改革的全过程,落实到每一个环节,体现到各项制度建设之中。四川省纪委制定纪委监督责任追究办法,为监督者划出“责任红线”,确保问责有据,实则就是一种责任倒逼机制,用严格的责任追究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强大威慑力,倒逼“监督者”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请作者投稿时,留下单位、联系方式以便沟通联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