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通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煤炭资讯网 | 2015-11-22 22:53:06 安监动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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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煤监分局现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通报》(煤安监司办〔2015〕28号,以下简称国家局通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举一反三,认真抓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现就开展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再检查和突出煤层非突区域隐患排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即日起至11月底,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5〕7号)文件关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检查内容的具体要求,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再检查。请各分局于11月27日前,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再检查情况总结和汇总表(国家局通报附件2)报局安全监察处。 二、即日起至12月,立即按国家局通报要求组织对存在突出煤层划分非突出危险区域情况的煤矿开展隐患排查活动。煤矿企业11月底前要将自查、整改有关情况和自查表(国家局通报附件3)报送煤监分局;煤监分局要组织对煤矿企业自查和整改情况进 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依法责令整改,省局将组织对部分煤矿 企业进行抽查。对不确定或有争议的区域,煤矿企业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请各分局于12月17日前,将突出煤层划分非突出危险区域隐患排查活动工作总结(主要内容:排查活动基本情况,包括突出矿井总数、隐患排查矿井数、存在隐患矿井数、已落实和未落实整改矿井数等;对提高突出煤层区域划分准确性的措施和建议等)和自查表、汇总表(国家局通报附件4)报局安全监察处。 三、各分局在日常安全监察工作中,要严肃查处煤矿瓦斯防治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抽采不达标、区域瓦斯防突措施不落实、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瓦斯超限没按规定停电撤人等重大隐患的煤矿,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和建设,并将重大隐患移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 请各分局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通报》(煤安监司办〔2015〕28号)文件传达到辖区内正常生产建设的矿井,督促煤矿按要求作好自查和上报工作。 附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通报》(煤安监司办〔2015〕28号)文件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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