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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发文要求核定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

煤炭资讯网 2015-11-3 11:43:16    要闻
 

  国家安监总局、煤监局、发改委、能源局于10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提出,为防止煤矿超安全保障能力生产引发事故,进一步控制不安全生产,促进煤炭行业脱困,定于2015年10月至12月,在全国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核定范围是全国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冲击地压煤矿(不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停产、列入关闭范围的煤矿,以下简称“两类”煤矿)。

  核定原则为:只减不增、集中从快、分工负责

  坚决核减“两类”煤矿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产能,原有产能只能核减、不得核增。在完成“两类”煤矿产能核定前,除小煤矿机械化改造外,其他煤矿暂不进行产能核增工作。

  规范核定程序,坚持“随报随审”、“随审随批”,从快办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产能核定工作。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4〕61号)规定的职责分工,统筹安排、密切协作,做好产能核定工作。

  2015年10月30日前,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确定辖区内“两类”煤矿名单(格式见附件),明确产能核定工作程序,列出时间表;有关中央企业制定产能核定工作方案。2015年12月前,完成“两类”煤矿产能核定工作。有关煤矿企业要在产能核定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并报送产能核定情况总结报告。

  对煤与瓦斯突出煤矿,重点核定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确保采、掘、抽平衡。在审查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实际抽采瓦斯量等环节时,矿井总回风巷瓦斯浓度必须按实测浓度取值,不得直接选用允许上限值;依据瓦斯抽采泵站能力核定产能时,必须现场考察抽采系统实际工况,不得直接使用铭牌标定数据进行计算;依据瓦斯抽采主管道系统能力核定产能时,其富余系数必须与管道内气体流速相匹配。

  在核定冲击地压煤矿产能时,其安全系数Kc取值必须符合以下要求:经鉴定具有强冲击危险、中等冲击危险、弱冲击危险的煤矿,其安全系数Kc分别取0.7、0.75、0.8;冲击地压和高瓦斯等灾害叠加矿井,安全系数Kc取0.7。

  不能按期完成“两类”煤矿产能核定工作的地区和煤炭企业,一律列入重点监管检查对象,实行定期检查;对不能按期完成“两类”煤矿产能核定工作的第一批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不予通过攻坚战验收。

  核减产能的“两类”煤矿在提升灾害治理能力3年后可以申请重新核定产能,但不得高于本次核减之前的产能。本次产能核减结果,3年内不作为煤矿关闭退出的规模依据。
 


来源:钢之家      编 辑:徐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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