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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购买棚改服务管理

煤炭资讯网 2015-12-14 13:23:46    局矿快报
   【本网讯】11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推动棚改工作取得更好的实效。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1.居民棚改意愿入户调查;2.棚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3.棚改项目的征地拆迁服务;4.棚改安置住房的筹集(包括新建、购买、租赁、改扩建、货币化安置等方式);5.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安置住房小区"红线内"的道路、供水、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配套基础设施;与棚改项目直 接相关,直接服务于安置小区居民的"红线外"城市基础设施。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需纳入棚改规划同步报批并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实行"同步规划、同 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4.具备提供城镇棚改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6.在参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报)、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良好,获得3A级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格;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和购买主体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网特约记者:尹志明      编 辑: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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