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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煤炭资讯网 2015-12-15 12:04:10    安监动态

 

黔安监办函〔201541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66号)精神,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经研究制定了《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5129

 

 

 

 

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机关在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发布依申请工作的联系方式、工作流程、依申请公开申请书等,供申请人知悉和使用。

     第四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严格依法、规范高效的原则,由办公室牵头协调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各处室(单位)或局驻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依据职能分工具体负责受理后,到办公室进行统一格式的登记、编号、备案和用印。

     第五条  各处室(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书形式要件是否完整、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是否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具有关联等进行审核。

除现场受理申请并当场答复的以外,各处室(单位)应向申请人提供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档形式的登记回执,确认正式受理时间,并以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如因信息资料处理或征求第三方意见等客观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机关分管领导同意,并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六条  准确把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受理处室(单位)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或者将信息公开申请寄送至其他处室(单位)或个人的,收到申请的处室(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确认后立即转交相应处室(单位)受理,并以确认、转交当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没有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受理处室(单位)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三)申请人通过本机关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邮箱提交申请的,自电子邮件系统接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人通过本机关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传真提交申请的,自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申请人通过本机关对外公布的其他接收渠道提交申请的,以本机关规定的时间为收到申请之日,没有规定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七条  补正期间停止计算期限。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受理处室(单位)依法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依申请办理时限可以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停止计算,待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期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当日以及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当日,不计算在内。

受理处室(单位)在补正通知中明确了合理的补正材料提交期限,申请人不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信息公开申请。

     第八条  受理处室(单位)在正式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按照申请人的申请诉求,全面梳理相关政府信息内容。

(一)对非主动公开类信息,要重新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界定,有针对性地给予答复,坚决杜绝不予理睬、不予答复和不经调查就轻率答复的现象发生。

(二)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范围的,应当在告知申请人同时,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对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更改、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清楚。

(四)对于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部分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如属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过程性信息等)和依据,避免因未告知理由、依据不清等原因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受理处室(单位)对非主动公开类信息依申请公开务必要重新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界定,对申请问题较复杂或保密范围确定有困难的,可报请局办公室(保密办)审查。

     第九条  受理处室(单位)应当及时、准确、依法、规范予以答复。具体答复可参考以下情形:

()属于已向社会主动公开范围的,受理处室(单位)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说明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并准确指引申请人到相关公开载体查阅。

()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受理处室(单位)经重新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界定后,认为可以公开的,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并附该政府信息复印件,或者将该政府信息抄录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正文内答复申请人。

()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受理处室(单位)应当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且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依据,并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或直接摘录在政府信息部分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正文内答复申请人。

()属于涉密信息或非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范围的。受理处室(单位)应当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所引用的依据和理由应经得起司法审查。

()属于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或需上级部门批准等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受理处室(单位)应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并制作政府信息延期答复书(或告知书),说明延期公开的理由、依据以及后续处理方式和时间。后续处理时限结束时,要正式作出公开或不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回复申请人。

()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处室(单位)应当制作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答复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指引申请人另行向相关行政机关咨询或申请公开,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保存的,受理处室(单位)应当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答复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诉求和内容不明确,无法准确查找相关信息的,受理处室(单位)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同一申请人向本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交公开申请的,受理处室(单位)应当制作政府信息重复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不再重复处理。

()申请人一次申请要求公开信息条目较多的,受理处室(单位)能够按上述类型进行区分处理的,经区分处理后,逐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难以区分处理、影响办理时效的,受理处室(单位)应当书面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重新提出申请,即一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般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内容。

     第十条  受理处室(单位)草拟答复稿并经机关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送办公室统一编号、备案和用印,在规定时限及时向申请人发出正式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答复文书格式主要包含以下要素: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发文字号。

(二)标题,一般为“政府信息公开类型+答复书(或告知书)”。

(三)主送人(申请人姓名或申请单位名称)

(四)正文,内容包括受理日期、答复内容主体、救济途径等。救济途径可表述为:“如不服本答复书(或告知书),可在答复书(或告知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答复书(或告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成文日期,即机关领导签发日期。

(六)用印(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公开专用章)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向申请人寄送纸质答复书时,应表明寄件内含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在信封上明确备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xx号”字样。同时,保存寄件相关回执和信息。

     第十三条  受理处室(单位)对办结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件,应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一案一号一档,每个档案应包括依申请公开答复书、登记回执、内部呈批表、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征求意见情况、邮寄答复书的挂号信收据等,并建立方便查阅和管理的档案登记表。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无有效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受理处室(单位)应当将该申请登记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本机关原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来源:贵州安监局      编 辑: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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