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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煤集团对12类意识形态情形追责

煤炭资讯网 2015-12-28 16:44:09    局矿快报
   【本网讯】12月28日,湘煤集团下发“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集团公司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12类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在处置意识形态工作重大问题上,党委(党组)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本企业本单位内发生由意识形态工作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本企业本单位所属新闻宣传媒体(包括矿区电视广播、墙报等)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集团范围内公开印发(刊登、发行)的音像、文字资料、编写的教材和宣传材料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丧失对本企业本单位内部刊物、矿区电视、内部局域网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集团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党校、培训中心课堂教学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的;集团公司所属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论坛讲座发表违背中央、省委、省国资委党委和集团党委精神言论,妄议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大政方针的;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网特约记者:尹志明      编 辑: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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