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新乡的大学生闫某和朋友王某,因上树掏鸟窝并售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和10年一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有不少人认为当地司法系统判得太重,有些小题大做;还有人骂新乡法官不讲人情,甚至发出了“人不如鸟”的质疑。
关于事情的来龙去脉以及媒体报道云云,在人生鼎沸的质疑和争论中,大家都已看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无须再作赘言。笔者迷惑的是,在法理与情理之间,人们为何总要以“情”论“法”,用舆论来绑架法律?
16只鸟换来10年半刑期,表面上看确实是重了点,但实质上呢?《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何为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只属于情节严重,10只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既然被掏鸟窝的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个大学生又猎捕、出售了16只鸟之多,凭什么说判10年半的徒刑就是不公平?在法律和事实面前,法官又能怎么做?
也有人辩称,被告人闫某不知道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也没有犯罪的主观意愿。怪哉,不知情就能成为犯罪的理由吗?没有犯罪的主观意愿就可以免责吗?在生活中因为无知而犯法的例子比比皆是,设若按照这样的逻辑,岂不是所有的犯罪分子都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我们总是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做到公平正义、严格执法,总是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从1999年把依法治国写入宪法到现如今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们又做了些什么呢?从情理上讲,学生闫某所谓的“掏鸟”行为跟罪大恶极的确划不成等号,但透过信息干扰的迷雾,揭开法律神圣的面纱,你还会觉得这个判决不公平吗?
“依法治国”绝不是挂在墙上的一句口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不是一句调侃的诳语。简而言之,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所以,我们应当庆幸新乡法院没有受到舆论的干扰、没有参杂柔性的因素,非常标准地依据法律维持了原判。
正所谓,“中国法律哪家强,请看河南大新乡。”此案最大的意义,除了提醒公众滥捕滥售野生动物是严重犯法行为以外,也更加明晰地告诉了公众何为法不容情、何为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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