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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核准华电邵武电厂三期项目 投资46.8亿(附批文)

煤炭资讯网 2015-2-14 13:12:11    能源新闻

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华电邵武电厂三期项目,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建设2×600MW级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烟气脱硫、脱硝、静电除尘装置。

以下为批复全文:

闽发改网能源函〔2015〕23号

福建华电邵武能源有限公司 :

报来《关于申请核准福建华电邵武电厂三期项目的请示》(邵武能源工程[2015]4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华电邵武电厂三期项目核准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满足南平市用电负荷增长需求,提高电网供电能力和可靠性,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福建省2014年度火电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复函》(国能电力〔2014〕360号)要求,同意建设华电邵武电厂三期项目。项目单位为福建华电邵武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南平市邵武市水北镇药村。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建设2×600MW级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烟气脱硫、脱硝、静电除尘装置。

四、项目总投资为468013万元,其中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为20%。

项目股东: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00%。

五、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176万吨标准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本批复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一份,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中的节能方案,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节能技术及管理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六、原则同意该项目申请报告中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请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各项排放指标要满足国家环保要求。

七、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批复附《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一份,请严格按照《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的要求依法开展项目招标工作。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核准招标事项,应报我委重新核准。

八、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福建省2014年度火电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复函》(国能电力〔2014〕360号)、《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华电邵武电厂三期2×660MW机组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南发改基础〔2015〕1号)、《环境保护部关于福建华电邵武电厂三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4〕330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5000020140000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建华电邵武电厂三期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预审字〔2014〕227号)、《水利部关于福建华电邵武电厂三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4〕316号)、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对本项目《取水许可申请书(编号:(国太)申字〔2014〕第00003号)》的批复、《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关于福建华电邵武三期项目净空保护区审核有关问题的复函》(民航华东函〔2014〕12号)、《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建华电邵武电厂三期2×660MW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批复》(邵政函〔2014〕26号)。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十、请你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一、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2月10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华电邵武电厂三期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福建华电邵武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的《福建华电邵武三期工程节能评估报告书》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1〕1305号)要求,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项目建成运行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76万吨标准煤,项目供电煤耗约288.8克标准煤/千瓦时,厂用电率约4.24%。

三、你司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继续优化设计和设备选型,项目投产后要加强运行调度管理,进一步降低能耗。

四、请南平市发改委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五、你司必须严格执行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申报内容,用能工艺、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节能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须向我委申请重新进行节能评审。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2月9日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编 辑:徐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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