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出台《重大事故隐患认定及治理督办暂行办法》 | |||
| 煤炭资讯网 | 2015-5-12 10:55:25 安监动态 | ||
|
为提高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效能,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要求,结合湖南煤矿实际,日前,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出台了《重大事故隐患认定及治理督办暂行办法》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重大事故隐患认定 (一)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出台前,现场监察执法或查阅煤矿企业自查报告时,发现煤矿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实施预防突出措施的; 2. 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的煤层,没有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的; 3. 矿井总风量或水平、采区、工作面风量不足的; 4. 矿井水平、采区、回采工作面未形成负压通风或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 煤矿井下瓦斯或二氧化碳、硫化氢等浓度超过规定值未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 6. 采掘工作面遇有水患威胁或水文地质情况不明,未采取措施的; 7. 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性能不完善,不能正常工作的; 8. 矿井没有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的; 9. 矿井使用斜井人车运送人员时,提升装置、钢丝绳、斜井人车以及各类保护装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10. 各监察分局结合实际确定的其他重大隐患。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出台后,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行。 二、重大事故隐患处置 (一)分类处置煤矿企业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 1. 煤矿报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已自行采取停产措施,并报告了具体的整改方案及落实措施的,要按照管理权限书面告知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提出落实停产措施、监督煤矿落实整改等相关要求。 2. 煤矿报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未报告具体整改措施、未落实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的,相关监察分局要依法查处,必要时要依法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3. 煤矿报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时限到期后未及时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或未整改到位又未报告原因和措施的,相关监察分局要组织实施现场监察,依法从严查处。 (二)依法查处监察执法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1. 严格现场处理。现场监察时发现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止生产、停止施工、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2. 严格依法处罚。现场监察时发现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告知煤矿企业在一周内制定整改方案并报监察分局。 3. 抄送执法文书。相关监察分局要将监察执法文书按管理权限抄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督促煤矿制定整改方案;同时,书面告知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暂扣相关证照、限量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并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三)严肃查处拒不执行监察指令的违法行为 1. 发现煤矿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又拒不执行撤人、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监察指令的,相关监察分局要立即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2. 发现煤矿企业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或是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 3. 煤矿企业在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擅自组织生产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建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三、重大事故隐患督办 (一)分级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帐并依法公示 1. 各监察分局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帐,将发现的所有重大事故隐患以矿井为单位录入台帐,并逐矿明确督办人员。 2. 省局对列入局机关年度监察计划的煤矿,按照处室业务分工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帐,将监察执法时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录入台帐,明确督办人员。 3. 列入台帐的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及煤矿企业,各监察分局和相关处室每季度及时汇总报告省局统计中心,按规定公示煤矿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督促煤矿企业报告整改方案并认真查阅 1. 督办人员要督促煤矿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整改方案。煤矿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的,督办人员要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及时督办,并将督办情况录入台帐。 2. 经督办后煤矿企业逾期仍未报告整改方案的,督办人员要及时报告分局或处室主要领导,将该矿列入下月监察计划实施现场监察或复查,并依法采取执法升级措施。 3. 督办人员要认真查阅煤矿企业报告的整改方案。煤矿企业的隐患整改方案必须结合实际,逐条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时限、责任和应急预案,并附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必要时要附相应的实测和计算数据、施工作业规程、施工图纸等书面资料。 4. 督办人员发现煤矿报告的整改方案不详细、不具体,或明显不符合客观实际的,要提出修改建议,要求煤矿企业结合实际修改完善后重新报告。 (三)及时督促煤矿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1. 督办人员要督促煤矿企业按期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逾期未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的,要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进行督办,并将督办情况录入台帐。 2. 煤矿报告因客观原因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督办人员要督促煤矿报告具体原因及下步整改措施和具体整改时限,经分局或处室领导同意后,延长整改期限并录入台帐。 3. 经督办后煤矿企业逾期仍未报告整改情况的,督办人员要时报告分局或处室主要领导,调整监察计划实施现场复查,依法严格处置,直至依法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关闭。 (四)严格审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1. 煤矿企业完成整改后,应当出具整改情况报告,依据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复查意见,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施工、作业和使用,或按规定解除停产整顿、返还安全生产许可证。 2. 督办人员要严格审查煤矿整改情况报告等相关资料。发现整改落实情况明显不符合客观实际的,以及整改情况报告没有逐条具体说明隐患整改情况的,没有附现场照片、示意图、量化描述的实测参数等相关资料的;或是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复查意见不详细、不具体的,审查不予同意。 3. 督办人员审查不予同意的,要报监察分局或处室主要领导,作出不同意恢复生产、施工、作业和使用,或是不同意解除停产整顿、返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要求煤矿企业进一步落实整改并重新申请。审查结果要及时录入台帐。 4. 作出审查不同意的决定后,煤矿企业逾期仍然整改不到位的,督办人员应当提请分局或处室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复查,并依法处理处罚。 四、重大事故隐患销号 (一)对整改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销号。对煤矿企业申请恢复生产、施工、作业和使用,或解除停产整顿、返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资料审核合格,并返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督办人员应当及时对登记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销号处理。对煤矿企业报告已自行采取了停产整改措施,到期后报告已整改到位的,依据煤矿整改到位的报告对登记的重大隐患销号。 (二)及时整理归档相关资料档案。重大事故隐患销号后,各监察分局要将监察执法文书、煤矿企业隐患整改方案,以及同意恢复生产、施工、作业和使用或解除停产整顿、返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资料等相关资料一并整理归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