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永华:“万人公判大会”有悖法治文明 | |||
| 煤炭资讯网 | 2015-6-29 10:27:45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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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国际禁毒日,8时30分许,一场万人公开宣判大会在汕尾陆丰市人民体育广场举行。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对卓燕欣等38名毒品犯罪人员进行公开宣判,13名毒枭被判处死刑,其中5名已于昨日伏法,另外8人被判死缓(6月27日《新快报》)。
在国际禁毒日这一天,经过各项法律程序,将已经“定罪”的毒品犯罪人员,集中押到由各界群众和学生参加的大会场,当着数千甚至数万群众的面,进行公开宣判,除了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披枷带锁”予以示众之外,对于判处死刑并且已被最高院核准的罪犯,更是在“众目睽睽”之下予以处决。这种形式的“公判大会”,不但对各种犯罪尤其是涉毒犯罪造成巨大的震慑作用,更能让现场群众的内心产生无比震撼和起到警示教育效果。也正因为如此,才让很多群众和网友对汕尾陆丰市这场“万人公判大会”为之拍手称快,但静下心来的想一想,尽管这样“万人公判大会”极大伸张了正义,在一片“狂欢”声中目睹罪犯被法律处决,更令涉毒犯罪分子“闻风丧胆”,然这种明显带有“报复性”的示众惩处,不仅有违法律程序,更有悖法治文明。 早在2004年,我国在宪法修订中就将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宪治国”的最基本准则就是任何机关和个人在进行和从事任何活动时都不得作出与宪法精神相违背的行为,严格意义上说,公判大会将被告人押解到公众面前“示众”,实质上已经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是对被告人人格的侮辱,这种行为无疑违反了宪法所规定的人权保障。 同时,新刑诉法也早将保障人权写入规定的第一条,这既体现出我国保障被告人人权和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决心,也是从制度上来杜绝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为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人格权利,今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明确禁止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志的服装出庭受审。广东更是在这一规定出台之前就在全国率先允许被告人“便装出庭”;被告人出庭受审尚有“便装”的权利,强行押解被告人接受“万人公判”显然更是违宪。 其实,示众性的公捕公判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都早已被公认为违法,早在上世纪1988年,国家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重申: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未决犯及一切违法人员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新刑诉法在第二百五十二条第四款更明确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这就可以看出,陆丰万人公判大会不仅“违宪”,涉嫌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违反的刑诉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非但如此,这种由数千甚至数万群众参加“围观”的公判大会,表面上看伸张了正义令人“扬眉吐气”,实际结果不仅弊大于利,更有悖法治社会的文明进步。在公判现场,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罪犯的亲朋故旧甚至父母儿女,面对自己的亲人接受“公判”,内心注定会留下难以消除的阴影与耻辱,尤其是罪犯未成年的孩子,这种阴影与耻辱可能会影响孩子一生的成长,甚至不排除滋生新的犯罪冲动。 另外,真正的法治社会首先应是文明司法,“万人公判大会”与我国封建时期的刑罚公开示众,乃至“当众斩首”其实是一脉相承,本身就带有一种“报复性”的野蛮,它与现代社会的司法文明是格格不入的,有法律界人士将这种“公判大会”称之为法治的倒退一点也不为过。法律只有通过良好的实施才能实现社会的文明与公平正义,如果出于某种宣传目的,就可以违法的方式去凸显另一法规的“公平与正义”,其本身就是在“乱法”。因此,在大力推动和构建法治社会的今天,即便是罪不可恕的涉毒犯罪,也不能丢掉法治规范和司法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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