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仪馆以后使用哀乐将收费 官方称为致敬作者》报道:11日,著名音乐家罗浪先生逝世。1945年,他创作《哀乐》,至今每天全国各大殡仪馆内,约200万逝者家属免费使用,罗浪先生曾说:“免费用没关系”。中国著作权音协有关人士称,今后将向殡仪馆收取《哀乐》的使用费,以表达对音乐艺术家的敬重。对此,不少网友痛批“中国著作权音协发死人财”!
读此新闻,对以后使用哀乐音协将收费,是否为“中国著作权音协发死人财”,觉得真还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回。先看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也就是说,哀乐著作权人,是罗浪先生;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包括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17项权利。依据通常诠释,作者的著作权即包括人身权益,也包括财产权益,且这两项权益彼此依存密切相关。依照第十条“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的规定,有权获得经济财产收益权的,只限于著作权人,例如,罗浪先生所创作的哀乐,罗浪先生生前,报纸登载要向罗浪先生付酬,广播电台、电视台用其制作节目还要向罗浪先生支付报酬;罗浪先生辞世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其继承人,也仍有获得财产权益(经济权益)的权利。
这里有一个常识,就是《著作权法》并没有“因为敬重,别的什么组织,就可以替著作权人收费的规定”。而中国著作权音协,在罗浪先生生前明确表示“免费用没关系”,其合法继承人,也未明确表示要收费的前提之下,竟横插一杠子,吆喝着殡仪馆今后使用哀乐,将要收费了。在此,权置“中国著作权音协发死人财”不论,中国著作权音协,如此对著作权人敬重,事实依据何在,法律依据又在哪里呀?
2015-7-18鲁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