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女生“自愿”和我发生性关系 算什么逻辑? | |||
| 煤炭资讯网 | 2015-7-7 22:02:08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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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曾是宁德柘荣县黄柏小学语文老师的陈文(化名),一下成了舆论的中心。有报道称,陈文曾强奸一名未满14周岁的女孩小静(化名)。(2015-07-03 《法制晚报》)
老师强奸未成年学生的事如今已经不算新闻,这类特别下作的事在今天已是不时发生的事。不过,这位披着人民教师外衣的“老师”认为自己和小静之间,其实是一段难以启齿的师生恋,二人在2013年,处于师生关系时,渐生好感,于2014年9月份发生性关系。他特别强调,这是“双方自愿的”。他的家属也非常给力,表示小静当时年满14周岁,不存在强奸行为。 在国人的观念里,老师与女学生之间在某种程度上就是父女的关系,老师关心爱护女生应当如父亲关心爱护自己的女儿一样,就是为了了让孩子健康成长,而不能有别的念头,特别是不能有儿女私情方面的任何想法;当女生还是未成年孩子,自己又是为人夫与为人父的时候,就更不能碰触这条底线。对于后者,这无论是从为人师的底线,还是从法律的底线来说,都是一致的。有的小学女生到高年纪时可能会对异性老师有一种莫名的向往,身为老师,只能站在老师与父亲的角度来正确引导,这时当然要讲究方法,但态度必须是鲜明的,一点不能含糊,更不能有意无意通过物质与语言来诱使少不更事的女生增加对自己的依恋,进而最终“双方自愿的”发生性关系,这样做,与诱使自己的女儿与自己“自愿”发生性关系有本质区别吗?这样的做法,是典型畜牲的做法,做了之后还要以“双方自愿”来为自己辩解,也是畜牲的逻辑,根本无法站住脚。 陈文强调自己与未成年女生之间是“自愿”的。既然“自愿”的逻辑被接受了,那么在法律上他是否构成强奸自己学生的罪名就要看女生“自愿”与他发生关系时女生是否已经满14岁。这个问题显然不应该是什么问题,一查户口本不就可以解决了?在小静的户口本上,出生时间是2000年10月31日。这不得了,这就足以说明,在这位“老师”与自己的学生“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时,学生还没有满十四岁。可是,小静家长报警之后,检察院竟没有对这位“人民教师”批捕。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根据小静的族谱证明,小静的出生时间是在2000年6月20日。也就是说,这个时候小静已满十四岁了。 一位“人民教师”,已经为人夫与为人父,却想方设法让自己未成年的女生与自己“自愿”发生性关系,这样的逻辑被接受已经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公检法对于一个人的出生时间,当然以户口本或身份证上记录的为准,这更是不需要解释的,可是当地的检察院竟然相信族谱上的话而不采信户口本上的信息,这更是太离谱了吧?这一切到底怎么回事?显然更是人们特别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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