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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制烯烃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发布(全文)

煤炭资讯网 2015-8-11 13:28:03    能源新闻
工信部8月7日公布了《煤制烯烃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就煤制烯烃行业的工艺与装备、资(能)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方面予以了规范。

意见稿提出,新建和改扩建的煤制烯烃项目鼓励采用国内自有知识产权的先进可靠的洁净煤气化、空分、净化、硫回收、甲醇合成、甲醇制烯烃、烯烃分离等系列工艺技术。

鼓励采用多联产技术和余热余压利用等实用节能技术、空冷和闭路循环技术等,降低综合能耗及水耗,减少污染物排放。

鼓励烯烃产品后续产业链向差异化、精细化、高端化方向发展,提高产品附加值。

煤制烯烃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为引导煤制烯烃行业可持续发展,规范行业秩序,严格新建项目建设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研究编制了《煤制烯烃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9月7日前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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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制烯烃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全文

为引导煤制烯烃行业可持续发展,规范行业秩序,严格新建项目建设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科学布局、技术先进、资源节约、保护环境”的原则,特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以煤为主要原料经甲醇(煤制甲醇的量占消耗甲醇总量的50%以上)生产烯烃的项目。

一、产业布局

(一)煤制烯烃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要求。

(二)煤制烯烃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合理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要求。

(三)严禁在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建设煤制烯烃项目。

(四)新建煤制烯烃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符合园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等,具备较好的资源和运输条件等。


而碳排放问题也是煤化工行业面临的“通病”。 有研究报告称,目前煤制油吨油生产平碳排放在6吨左右,而加工吨原油总的排放系数为0.3吨二氧化碳/吨原油,按照目前炼厂普遍轻油(汽柴油、石脑油、煤油灯)收率75%左右核算,煤制油吨油生产碳排放是原油吨油生产碳排放的15倍左右(仅供参考)。

据笔者观察,煤制烯烃每生产1吨烯烃排放CO2约为11.1吨,煤制天然气每生产1000标方天然气排放CO2约4.8吨,煤制油生产1吨油排放CO2约6吨左右。高耗能、高排放的煤制油与当前国内日益增强的环保意识并不十分相符。可以想见,为何不久前,环境保护部会公布对“伊犁新天20亿方煤制气项目”和“山西潞安煤制油项目”等两项目环评不予批准的通知。

消费税压力山大 企业不堪重负

2009年后,国内成品油消费税进入快速调整阶段。2014年经过三次调整后,目前的汽柴油消费税分别涨至1.52元/升与1.2元/升。

由于煤制油工艺决定,其柴油与石脑油密度偏低,因此按照吨升比计算,煤制柴油目前消费税已达到1579元/吨,煤制石脑油消费税达到2303元/吨,而按照当前伊泰集团国III柴油5450元/吨计算,消费税占其价格的比例为29%。在目前疲软的行情下,高额的消费税使煤制油企业苦不堪言。虽然近年来也出现了要求针对煤制油施行差异化消费税征收的提议,但就当前环保压力下,估计获批准的概率较小。因此,2016年即将投产的煤制油企业也要继续缴纳高额的成品油消费税。

指标异于石油柴油 定位模棱两可

2013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煤基费托合成柴油组分》国家标准,该标准适用于煤炭间接液化-费托合成工艺生产的柴油组分油。在此标准中,对于煤制柴油的定位为柴油组分油,也就是一种调和柴油的原料。所以煤制柴油可否直接与中石化、中石油的国标车用柴油划等号就值得推敲了。不过,煤制柴油的低硫特性符合未来柴油升级方向,质量优于石油级的普通柴油,未来只要价格上有优势,依然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事实上,笔者认为,以一种不可再生资源(煤炭)生产另一种不可再生资源(成品油)本就是一个伪命题,在中国富煤、少油的国情与原油对外依存度不断升高的风险下才使得煤制油以战略性能源存在。然而,随着近5年成品油市场的快速扩张,汽柴油市场目前也存在一定的产能过剩,再加上煤制油项目投资巨大、建设周期较长等特点使得其战略优势发挥并不明显。而随着国内对煤化工由“鼓励发展”到“谨慎发展”的态度转变,可以想象未来国内的煤制油发展之路也将不再“一路平坦”。(作者系卓创资讯分析师)

(三)生产企业应控制无组织排放。严格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制定初期雨水收集、切换措施。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事故应急池并配套污染水隔断和回抽系统,配备污染和事故监控设施。

(四)各种废催化剂等固体废弃物中,含有贵金属的催化剂应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交于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应送符合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的设施或场所进行处理处置。

(五)新建和改扩建煤制烯烃生产企业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公开环境信息。

(六)企业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及时报告并有效应对废气、废水非正常排放或装置物料泄漏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五、安全、消防及职业卫生

(一)企业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条件。

(二)新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依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和竣工验收。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评价、职业危害评价制度及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审查、验收制度,依法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甲醇储罐区或其他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应当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紧急喷淋装置。

(三)煤制烯烃生产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安全、环保、消防专职管理人员和相应的器材设备。

(四)新建装置生产过程应采用分散型控制系统(DCS)和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以及必要的安全监测、防护装置。

六、监督与管理

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投料试车前,需具备完善的安全、环保、消防、急救系统和齐全的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手续;项目投入试生产,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各项验收。

七、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类型的煤制烯烃生产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煤制烯烃行业发展状况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适时对本规范条件进行修订。



来源:      编 辑:徐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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