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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思平:“闯红灯示众”意义大于争议

煤炭资讯网 2015-8-16 14:27:04    一事一议
2015-08-14 10:22:57来源:长江日报作者:责任编辑:刘冰雅

  媒体报道,武汉武昌徐东大街与友谊大道交会路口的人行道上,新安装了一个抓拍“神器”,上面写着“行人闯红灯自动抓拍系统”。同一行人连续3次被拍到闯红灯,就会被列入黑名单,其闯红灯视频和脸部照片会自动上传至数据库,并在系统中央的LED显示屏上滚动播放。此举一出,引发网友关注。

  近年来,为了纠正行人闯红灯陋习,各地都想了不少办法。不仅此举,武汉也曾推出“文明接力”举措,要求闯红灯行人替市容监督员站岗;南京曾实行“通报单位”做法,要求单位对闯红灯员工进行教育;宿迁也曾借助“舆论曝光”手段,在当地媒体刊登闯红灯行人的照片、姓名和住址。说到底,对行人闯红灯进行纠偏,必须提高违规成本,加强外部约束。

  但是,各地在治理行人闯红灯上付诸的创新努力,也无一例外地遭到了质疑。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根据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处罚行人闯红灯的方式仅限于警告或罚款,其他任何方式似乎都于法无据,有悖于现代交通管理的法制化追求。

  其实,如果这样理解法律,恐怕就过于机械了。从某种程度上说,公开曝光、通报单位、强制站岗等手段,是处罚,但更是教育。《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曝光等手段既是对当事人的教育,也是对社会公众的提醒。

  长期以来的实践证明,对于行人闯红灯,我们要么是法不责众、轻易放过,要么就落实为小额罚款或口头教育,覆盖面小,教育意义与警示作用都不大。以武汉的做法为例,自动识别抓拍系统的引入,首先解决了一个取证问题,消除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其次通过公示曝光,加强了对闯红灯行为的威慑力。因此,对于争议的存在,起码可以将这样一个问题又一次引入公众视野,让公众参与到文明与不文明的讨论中,参与到文明建设的出谋划策中,这不妨也视作一种公民教育的方式。(段思平



来源:长江日报      编 辑:徐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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