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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中市榆次区法院“证据确凿”普通纠纷为何转化成为“持久战”民事诉讼

煤炭资讯网 2015-8-9 16:56:45    天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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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关村委下属华瑞企业总公司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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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关村委下属华瑞企业总公司办公楼

图二为毕俊红宅基地全部审批合法手续.jpg

毕俊红向记者展示的各种手续

宅基地交款凭证.jpg

1999年6月29日向华瑞企业总公司缴纳的28000元的宅基地回执

【核心提示】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各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均无效。
 
     事件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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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俊红1999年向北关村出示的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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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次市土地局村镇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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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次市土地局村镇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
 
1999年,山西省晋中市北关村农民毕俊红,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了原集体二分宅基地,经原榆次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部门依法进行了物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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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根据城中村改造的实际情况,在毕俊红名下登记的这二分宅基地及其建筑要被拆迁,本该获得合法补偿的毕俊红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拆迁补偿协议被在此借住的舅舅张春林签字并冒领了165万元补偿款。对于该补偿款,张春林多次表示概不退还,要是领错也是榆次北关实业有限公司和晋中华瑞实业有限公司他们的事情,和我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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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俊红的民事上诉书
 
迫于无奈,一家亲戚反目为仇,毕俊红一纸诉状将张春林及负责拆迁补偿及认定的责任的晋中市榆次北关实业有限公司和晋中华瑞实业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院。
 
手持各种合法批准手续原件的毕俊红此时感觉到这一回自己的权益主张一定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法院的支持!
 
然而,事与愿违,山西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一初字第13号判决结果却是:本院对原告要求返还补偿款的主张,依法难以支持,理由是鉴于诉争补偿款归属取决于被拆迁的物权归属,故当事人应先就被拆迁的物权归属进行确权。
 
毕俊红向记者透露,对榆次区人民法院的这种判决结果难以信服,这是对于政府批文的直接否定,我的由原榆次市土地管理局和由榆次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村镇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现在成了废纸一张。
 
毕俊红同时表示,榆次区法院这样大胆枉法裁判里面一定有不可告人的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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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次区北关实业公司、华瑞事业公司和张春林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
 
在采访中,毕俊红夫妇还拿出一份张春林在2014年3月29日与晋中市榆次北关实业有限公司和晋中华瑞实业有限公司两家单位共同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第5条规定将宅基地和宅基地使用证等证件交回甲方。毕俊红夫妇生气的说,这些原件现在还在我们手里,写的是我的名字,真不知道张春林当时凭什么就把补偿款领走啦?
 
“我觉得晋中市榆次北关实业有限公司和晋中华瑞实业有限公司在这起事件中,审查不严的责任是造成我起诉的主要原因!”毕俊红补充道。“可是这两家单位的法人杨智武和张贵明太厉害啦!根本就不把榆次区人民法院看在眼里,这回开庭人家本人不仅不到庭,而且也不委托他人到庭,纯粹置之不理!”
 
毕俊红最后表示,我只能继续往中院告,虽然我知道我舅舅张春林的亲戚在中院当领导,但是事情到了这一步,我没有退路,为了打官司,我已债台高筑。如果中院还是稀里糊涂,我就去省里、去北京,我相信总会有说理的地方。我已经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程序违法、定性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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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翻阅山西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中注意到有一段文字是这样描述的: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即张春林及妻子孙润珍)称因他们是市民不能批宅基地,故以原告的名义在北关村申请了宅基地。这句话也反映出法院也认可宅基地是原告毕俊红的。
 
      按照有关规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各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均无效。
 
有证据的情况下作出的歪曲认定,榆次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显然不符合最高检和最高法相关文件精神,此举直接会导致事态的扩大。
 
据法律人士分析,在本案中并不是定性准确、判决适当、程序合法,而是存在着恰恰相反的结论。引用一句俗语“该判的没判,不该立的立了”,这是典型的人情案、关系案,是精心设计的一个圈套,存在着许多不可告人的秘密。但判决书中显示出的种种矛盾却又无法遮掩。
 
在事实如此清楚的情况下,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令人难以理解。法律人士也表示,这样的情况建议法院应立即采取自查自纠尽快启动再审程序,早日纠正明显的错误判决,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来源:煤炭网视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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