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一则“我市将实行全面开放二妻政策”的报纸截图,引发网民关注。对此,有网民大胆猜测,认为此处乃是编辑笔误,“开放二妻”应为“开放二孩”。还有一些更为细心的网民则找出当日该报日子版,发现“二妻”政策只是个为夺人眼球的“赝品”,“会议开幕”才是处于该版的“正主”。几经周折,真相浮出水面,为了维护报纸声誉、防止负继续扩散而造成更大的不良影响,当事单位阳江日报对此已作报警处理。
互联网的兴起以及广泛应用,既为社会发展、工作生活带来了便捷,也为人民的生活徒增了不少烦恼:个人信息的泄露、骚扰信息的应接不暇,降低了人们对了防骗的抵抗力量;假新闻、假消息的客观存在,使社会一而再、再而三陷入信任危机;自媒体的时代,个人信息造假,也如蝴蝶扇动翅膀一般,易在网络与现实之间掀起轩然大波,影响社会正常运转和人民的日常生活。因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系列互联网管理政策应运而生。其中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即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互联网与法律的正式对接,标志着我国互联网管理体系开始迈上法制化的进程。然而三年时间过去,我国网络谣言没有销声匿迹,从造谣孕妇H7N9死亡,到某地区“车牌限购”,再到“名人”被去世,虽然法律追究了当事人的责任,但为何网络谣言仍屡禁不止、漫天飞舞?原因还要从心理、环境等方面说起。
一是法不责众的心理,给了当事人以身试法的“勇气”。网络谣言最大的特点就是,它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利用互联网“人多势众”的优势,使信息得到最大限制的传播。在当下,虽然我们对犯罪主体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在犯罪情节认定的过程中,由于存在着涉及人员广泛、信息传播源广、第一发布时间难以确定等诸多不定因素,致使司法执法屡屡碰壁、障碍重重。
二是对于网络传播的好奇,也是诱发网络谣言的又一重要原因。一个网络红人、大咖、专家,为了验证自己在粉丝中的信任感和威信度,自发一些与事实相悖离的信息。由于这些人本身具有社会知名度,网络粉丝众多,当网络谣言借他们之口流出,自然影响面广,破坏力大。
三是社会环境中的“信任危机”,造成网络上的连锁反映,使“假作真时真亦假”,让人无所适从、摸不着头脑。造成社会“信任危机”的方面有多种,官方的言行、新闻的价值导向都会造成“信任危机”既定事实。网络作为社会的产物,当然不能独善其身,自然牵连其中,成为“危机”无限放大、裂变的帮凶。
网络谣言害人害已。遏制网络谣言,还社会一个风清气正的人文环境,不仅要靠法律,还要靠教育,不仅要改风气,还要改氛围。一方面要在健全完善现有规定的前提下,细化违规情节,提高犯罪门槛,与此同时,还应加大网络科技投入,提升办案能力,消除犯罪人员的“侥幸心理”,从形式上形成对造谣传谣严打的态势以及强大的震慑力;另一方面要大力宣传社会主义价值观,通过利用学校、社区、新闻媒体,进行学榜样、树典型、法律解读、正反教育等内容的宣传,突出网络谣言的危害,使诚实守信深入人心,化为一道攻不可破的“防火墙”,如此一来,网络谣言就成了无根之水、无本之木,失去了安身立命的根本,自然也就不能再出来害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