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建忠:事故隐患排查“四法” | |||
煤炭资讯网 | 2016/10/25 11:42:44 论文专区 | ||
任何生产事故的发生,都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要做到安全生产,就要遏制不利因素的量变发展,防止其质的突变。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关键是要能及时发现生产事故的苗头和隐患,以便对症下药,防患于未然。从实际工作的体验中,总结归纳了以下四种查找事故隐患的方法。 网络群查法 安全生产是一个动态的管理、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依靠方方面面的力量才能保证安全。因此,各单位要建立有效的群众性检查监控网络,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生产经营企业等各种组织的作用,广泛调动人民群众防范事故的积极性和能动性,让每名群众都睁大眼睛,打起精神,协力查找生产、生活中的事故隐患和苗头,真正做到话有人讲、事有人管、工作有人抓,使安全生产的每一个环节、每一具体事和具体人,都能尽收“眼底”。在查找事故隐患过程中,监管人员不能把精力只盯在一人一事、一时一地上,必须更新时空观,即在时间上、把安全督查的视线由身边向远处延伸,使安全“触角”沿着事物发展变化的轨迹,抓住其“脉络”,实施全时、全程的监控;在空间上,由点向面扩大,既要着力做好常见事故的预防,又要撒开“大网”,把平时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的问题都网在其内,逐一进行检查,防止出现漏洞。 循规校查法 各行各业的法律法规是长期生产实践经验的总结,是确保安全生产的法宝。操作规程是经过论证,并经反复实践检验,总结出来的科学经验。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殊的人;在操作规程面前,来不得一时一刻、一丝一毫的马虎。监管人员不能因为私人感情、特殊关系或者特殊困难,降低落实法律法规、按章办事的标准,必须原原本本、逐条逐款地抓好落实。因此,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基层企业的管理者,就应从生产的每一环节入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要求,一章一节、一招一式地规范,并经常用法律法规、操作规程,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对有悖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的做法,必须及时,坚决予以校正。 突击点查法 目前,有不少单位在常规或预先通知的检查时,准备比较充分,有些平时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也会暂时性改正;有些没有落实的,还可以突击“补课”,往往是重一时检查过关、轻平时良好习惯的养成。如果安全检查始终沿袭制度性、常规性、预告性的检查模式,其结果是很难发现问题。因此,监管人员对于平时例行性检查比较好的单位,以检验其落实安全规定的坚决性和一贯性;对于那些靠突击靠“伪装”过关的单位,能够“揭其面、视其质”,发现一些平时不易暴露或是预先检查中被“掩饰”的问题,掌握到真实的情况,利于查“患”纠偏。在实施中,要注意处理好突击“点查”的重点内容,选好单位,防止出现只查好的单位,不查问题多的单位;或只查差的单位,不查先进单位的倾向。 对症复查法 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要把握好三个方面。其一,要把兄弟单位发生的问题,经常“对号入座”,查一查本单位有没有类似的问题,是否存在类似的苗头或隐患。其二、要做好举一反三、“借题发挥”的文章,不管是兄弟单位出了事,还是本单位某个人在某个问题上出了差错,都要及时把它当作一面镜子,融入到基层管理的方方面面,反复查找。监管人员不能就事论事、就事处事,否则,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达不到“一人生病,大家预防”的目的。其三,一旦发生了事故;拉响安全工作的“警报”,监管人员就要把它高悬头顶,长鸣不断,一时一刻也松懈不得,始终绷紧防事故这根弦。真正让人民群众懂得无论做什么事情,惟有在看来无事时,及时提醒自己,敲打自己,检点自己,从中发现不足,才能将有事化为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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