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史洪举:销赃电动车的黑色链条必须斩断 | |||
| 煤炭资讯网 | 2016/11/8 14:50:04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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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虽然是偷来的,但你可放心骑。”2016年10月18日的河北石家庄程上村,一桩交易正在夜色下进行。这个相距石家庄市约15公里地方,虽名不见经传,因售卖二手电动车而网上有名。调查中,有售卖者称,他们从事这个行业已多年,并直言车是从窃贼手中低价购买,再以数百元差价卖出。如今,这里已经形成了偷车、揽客、卖车的产业链。(11月7日《新京报》) 低价从盗窃者手中购买电动车后再次销赃明显属于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此类行为多在隐秘场所交易。然而,程上村却将这一违法行为当作“职业”来做,并网上有名,显然已经像“诈骗村”那样形成了产业。笔者认为,对待销赃行为尤其是形成规模的销赃产业,理当像打击两抢一盗犯罪那样从严治理,彻底斩断这一畸形的产业链条。 凡是明知或应知是赃物而收购或销售的,至少属于治安违法,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受刑罚处罚,如果与盗窃等犯罪事前通谋的,将以共犯论处。然而实践中,相对于盗窃行为,销赃尤其是销赃电动车等非实名登记物品却更少地被发现并被依法处理。主要在于其被发现的概率较小且证据认定上存在难度,如电动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简易交通工具,但又不像摩托车、汽车那样需要登记挂牌才能上路。这样的话,即便骑行在大街上,只要不被失主发现,交警部门又不盘查,这些黑车便可以畅行无阻。加之很多人潜意识中只是将盗窃等行为当作犯罪看待,并不认为收买赃物有何不妥,少了心理负罪感,低价的被盗电动车便成了香饽饽。 值得注意的是,销赃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比盗窃、抢劫等犯罪小。可以说,收购、销售赃物相当于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变现路径,又帮助其隐藏了犯罪行为。一方面能够让犯罪分子尽快从犯罪活动中获取收益,从而不断祸害社会,另一方面等于掩饰了犯罪活动,经过改装、翻新的赃物很难让失主精准辨认,也让公安机关搜集有效犯罪线索。譬如,一辆被销赃者全面翻新的电动车,被销售给贪便宜的买家后,再次寻找无异于大海捞针,这样以来,即使盗窃者因其他犯罪被抓获,该被盗车辆也很难被统计为犯罪事实,等于减轻了其违法责任。 打击多发性侵财类犯罪,就不能忽视作为帮凶的销赃行为。对于已经呈规模化的销赃产业,势必以高压态势打击处理。首先要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以免呈蔓延之势后难以根治。其次,不妨从买家入手,及时盘查可疑车辆,凡是不能提供正规购买手续的,均应追根溯源并严肃处理。要知道,单纯的收买赃物行为,情节严重的,也有可能构成犯罪。而且,不妨像对待“诈骗村”那样,对名声在外的销赃市场来一次专项行动,有效铲除盗销一条龙的罪恶链条。 斩断销赃链条,终归是个社会治理问题。既要坚持严厉惩处的高压态势,又要每一个人具有法治思维,物品丢失后及时报警,不贪图便宜购买来路不明物品。这样的话,才能不做犯罪行为的帮凶,对侵财性犯罪及销赃行为形成合围之势,共同提升社会治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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