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8月5日,辽宁省岫岩县大隈子村受灾情况。资料图


岫岩匿名人士给央广提供的死亡人员名单。
2012年,受台风“达维”影响,辽宁省8月3日至4日遭遇入汛以来最强降雨过程,多地出现暴雨。其中,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普遍受灾,根据当地政府官网8月6日消息: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岫岩死亡5人、失踪3人。然而,有当地村民匿名给媒体寄来一份死亡人员名单。据这份名单显示,共有38人在岫岩“8.4洪灾”中遇难,遇难者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等信息均被详细地统计在内。(12月12日央广网)
四年前一起因为暴雨洪灾造成当地居民死亡的事件,在四年后却被当地居民举报存在死亡人数严重瞒报的问题,而由此带给公众的不安与愤怒,也丝毫没有因为时间的流逝而减轻。洪灾过后,当地政府上报的死亡人数是8人,然而现在由当地居民提供的这份遇难者名单,有名有姓者多达38人,这意味着两者之间的差距多达30人,官方版的死亡人数只是民间版死亡人数的零头。
对此,连一些民政领域的专家也无法理解,对于这种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居民死亡,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如实上报,以获得上级足额的拨款和救济,实在不明白当地为什么要瞒报。而国务院2011年修订颁布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民政部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均对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和信息报告、发布有明确规定。其中规定,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等情况。
有人据此推测,当地之所以要瞒报洪灾遇难死亡人数,极有可能是存在防灾减灾方面的疏忽或责任缺失,地方政府和官员担心被上级追责处分,所以才刻意瞒报。但是这样一来,一方面会给死者家属带来精神上的打击,感觉自己的亲人死得不明不白,不被承认,比如有村民遇难以后,村干部为了瞒报不敢把人拉到火葬场火化,而是拉到荒山上用汽油私自火化,这对遇难者家属显然是一种精神打击。另一方面,瞒报死亡人数,还涉嫌损害遇难者家属的切身利益,比如有些遇难者家属没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领到足额的丧葬费、抚恤金和安置费等等。
按照规定,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对于性质如此严重而恶劣的瞒报事故,不应该因为时间的流逝就装作没有发生,更不应该因其属于陈年旧事就放弃对瞒报背后原因的追问。如果确实存在地方政府或领导防灾减灾救灾不利,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更大损失的情况,则更有旧事重提,依法依规问责,同时也给受灾群众一个迟来说法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