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切实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有效遏制煤矿事故的紧急通知 | |||
| 煤炭资讯网 | 2016/12/15 0:16:08 安监动态 | ||
川安办〔2016〕60号各产煤市(州)安委会,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开发公司,四川嘉阳集团有限公司: 近期,全国多地相继发生煤矿重特大事故,我省个别地方和部分煤矿未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继川煤集团广能公司龙滩煤矿“11.25”放炮事故致使4人死亡、2人受伤后,宜宾县繁荣煤矿、隆昌县金鸡煤矿先后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事故。12月10日,凉山州盐源县田坝煤矿再次发生一起较大事故,3名副矿长、2名副总工程师违规打开密闭进入原来已封闭的违法生产区域窒息死亡。截至目前,全省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已同比上升,百万吨死亡率较去年上升1倍多。此外,进入11月以来,随着煤炭价格快速上涨,非法违法行为多发,仅12月全省就已发现并依法查处7起煤矿恶性安全违法行为。其中,大竹县观音煤矿采用假图纸隐瞒采煤工作面、蓄意逃避监管;隆昌县金鸡煤矿人为将甲烷传感器设置在局部通风机风筒出口;叙永县刁林沟煤矿采掘工作面违规串联通风;兴文县光明煤矿井下停电后人为关闭监控系统;筠连县兴旺煤矿违规运输导致风流短路;沙湾区福禄大顺煤矿、旺苍县红光煤矿借整改之名行生产之实。这些问题集中暴露出我省一些地方、部分煤矿执行国家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不坚决,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异常严峻。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措施 (一)强化分级监管措施。各地务必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制度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21号)要求强化分级监管措施,一是已经公告关闭的矿井,证照颁发管理部门必须依法注销(吊销)其相关证照,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落实国土、公安、供电等部门的监管责任,确保关闭矿井不出现死灰复燃。二是长期停产停工煤矿,县(市、区)政府要统筹协调相关部门确保向长期停产停工煤矿限制性供电和不得供应火工品,严防明停暗开。三是列入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的矿井,要依法依规停产并进行公告,不得再组织生产。淘汰退出决定一经作出,一律停止井下采掘作业,不得设定煤炭“回收期”。 (二)严格整改煤矿启动条件和程序。各地务必严格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复产复工隐患整改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3〕27号)规定的程序、标准启动隐患排查。一是严格整改矿井启动条件。凡整改资金、物资、人员不落实的,一律不得启动整改;凡不能确保矿井供电、通风、供水和安全监测监控等安全条件的,一律不得启动整改。建设矿井凡超过建设工期、未按照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完成修改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未报监管部门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没有达到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所规定的条件要求的一律不得启动整改。生产矿井凡证照过期的,“五长”“五科”“五队”和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规定的、采掘头面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程未实施独立项目管理制度的一律不得启动整改;二是严格整改矿井方案审查批准程序。所有启动整改矿井的整改方案必须经县(市、区)监管部门审查后,报分管县(市、区)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启动整改。三是凡是一次整改时间超过3个月(90天)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延期3次(总计延期超过90天)仍不能按时整改结束的生产矿井或煤矿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整改作业,并引导其退出煤炭行业。 (三)加强复产复工煤矿的安全管理。各地务必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制度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21号)要求,加大检查频次,督促企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一是立即开展对已经恢复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执行说明》(川安监〔2016〕294号)规定逐矿重新核定采掘头面,并督促煤矿限期完成每一个新采区、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和重大隐患治理工程、治灾工程作为一个独立项目,形成一个项目一个户头、一套档案,建立独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二是立即开展对已经恢复施工建设矿井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凡未编制施工组织和施工组织设计未报监管部门批准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三是煤矿必须按核准的采掘作业范围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组织施工,不能按施工组织设计、采区设计和采掘工作面开采设计批准的条件组织采掘作业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作业。 二、严格“打非治违”工作责任 (一)切实落实煤矿盯守责任。包矿责任人是落实煤矿盯守工作的责任人,驻矿安监员和盯矿人员要抓住重点,重点盯守。一是没有履行复工复产手续的煤矿,不得让其启动隐患整改;二是已按复工复产程序起动隐患整改的煤矿,不得让其在批准复工复产文件下达前擅自组织生产;三是已批准复工复产的煤矿,不得让其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不得违反批准的安全专篇施工建设;四是已批准复工的建设矿井,不得让其非法、违法组织煤炭生产;五是生产煤矿按照年度生产计划按时实施设备设施检修,不得让其设备设施和生产系统“带病”运转;六是已经纳入关闭的矿井,一旦公告,不得让其再组织生产。对已关闭矿井、长期停产停建矿井,有关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要按属地负责原则落实盯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巡查,严防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 (二)严格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打非治违责任。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细化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采用政府采购服务,聘请中介机构或技术专家咨询服务时,必须明确权责关系,明确中介机构或技术专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不得以委托或购买服务代替政府监管职责。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履行煤矿属地监管责任,要健全煤矿“打非治违”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要逐矿落实盯守责任人,对发现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严格督查检查,严肃追究责任。省安办将派督查组到各地开展明查暗访和随机抽查,凡是发现挂包联系责任和盯守责任不落实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及部门的责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检查组,检查督促各包矿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包矿盯矿前沿哨兵的积极作用。 三、深入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动员。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进行一次再动员、再强调、再部署,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部署及要求上来;要坚决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制度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21号)和《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制度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川安委办〔2016〕131号)要求,把安全检查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明确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二)做实做细现场检查。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6〕1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安办〔2016〕49号)等文件要求,对照“八查”内容,明确检查项目和检查人员,逐项对照检查,做到区域煤矿全覆盖,井上井下无盲区,及时排查消除一批隐患。 (三)加大监管监察执法力度。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要严格落实停产整顿、上限处罚、关闭取缔和严厉追责“四个一律”措施,针对每一个突出问题要倒查煤矿管理责任和驻矿监管及盯矿责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加大暗访督查力度。到2017年5月底前,各市(州)包县领导每月至少要暗查暗访一次煤矿,县(市、区)包矿领导每两周至少要暗查暗访一次煤矿,督促煤矿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纠正发现的安全违法行为,倒查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倒查煤矿对政府各项要求落实情况,对措施不落实、检查走过场和弄虚作假的,没有落实包矿盯守人员的,一律通报批评、集中曝光;对存在严重非法违规行为仍然组织生产的和发生事故的,一律实行“一案双查”,从严追究煤矿企业责任。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8日、18日、28日要将本市(州)及所辖县(市、区)政府每旬安全大检查和领导暗查暗访煤矿安全工作典型经验和需要改进的不足报送省安办,省安办将每10天汇总报告省委省政府并抄送市(州)政府党委政府主要领导。 (五)开展回头看回头查。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监分局要对近两年来受到5万元以上经济处罚的矿井、连续两年受到行政处罚的矿井、两年内发生过一般及以上事故的矿井开展回头看、回头查,对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仍然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顶格处罚。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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