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慎毅:斩断试药灰色产业链 试药法规急需完善 | |||
| 煤炭资讯网 | 2016/12/19 12:50:03 一事一议 | ||
|
一些人崇尚挣快钱挣大钱,而充当试药人可能就是其中的一个渠道,比如北京某大型医院药物Ⅰ期临床试验,“5天5000元”的药物试验很有吸引力。但是,一些招募“中介”为了推动试验尽快进行拿到招募费,出现种种违规违法行为。受试者、中介、药厂,每一环“都可能是造假者”。(12月19日《新京报》) 在一种新药进入市场过程中,会有几个关键的环节构成一个完整的利益链条。那就是从医药企业——临床试验代理机构——试验基地(医院)。由于流程不正规,临床监察员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按理说,临床监察员主要做整个项目的质量控制,并不进行具体试验操作。临床监察员进行数据采集,就难以避免数据造假。2015年7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部分已申报生产或进口的待审药品注册申请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 试药灰色产业链,首先对试药人带来极大的风险。 试药人需要充分了解药物的毒副作用及可能产生的各种损害后果。但一旦涉及造假或选择性告知,这种风险就难以避免。同时,试验期间受试者的权利、义务可能受到损害。而对市场上广大的服用药品的老百姓来说,一旦数据造假的药品上市,老百姓又成了更多的“小白鼠”,这对人民健康和我国卫生事业大发展会带来巨大的危害。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今年3月公布的相关数据显示,去年7月以来,因临床试验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等问题,国家食药监总局不予批准的、药企自查申请撤回的药品注册申请高达1184个,占要求自查核查的1622个药物临床试验总数的73%。若扣除165个免临床项目,这个比例则高达81%。 斩断试药灰色产业链,试药法规急需完善。 对于药物临床试验行业的质量规范和行业法规,我国只有一部《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规范》中,尽管对申办者(研发企业)、研究者(试验机构)和监察员的职责有明确规定,但没有具体的考核和责任追究,且缺乏第三方的监督与制衡。比如在试药人《知情同意书》中,对于药物引起的伤害补偿,表述一般都称“将赔付合理治疗伤害的医疗费用及适当的补偿费用。”这样写是为了模糊赔偿金额。而对于临床试验造假行为,从国内公开信息来看,很少有因临床试验阶段数据造假而被公开处理的药企、医院机构或CRO公司名单和信息。这急需补上法规治理这一页。
试药造假,一方面是审批机构很可能审不过来,另一方面,则是造假并不需要付出很高的成本。所以至少要从这两方面下工夫。 首先,要组建完全独立于研究、试验单位之外的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可以由有关机构设立,只有完全独立,才能履行监督、审查职责。其次,要与受试者签订药物临床试验协议。比如试验期间的经济补偿标准;试验药物造成受试者身体损害的具体衡量标准;试验药物造成受试者身体损害的具体赔偿标准;试验者未尽充分告知义务的违约责任等等。第三,要设立药物临床试验保险制度。以防备一旦试验中病人死了或致残后,由保险公司出面向病人家属作出经济赔偿。 美国等国家已就药物临床试验受试者等制定法律。我国相关规定大多借鉴了国外做法。但大多是“指南”,与国外的法律相比力度不够,要通过相关的法规修订,让造假者付出巨大成本。而从监管的角度来说,更要加强信息公开的力度,公开临床试验项目基本资料供公众查询。同时像国外那样实行黑名单制度,直接公布到网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