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怪警察叔叔爱打“小报告”哦!省公安厅和省教育厅近日联合发文指出:学生交通违法,交警要抄告学校。这份通知还指出,从现在到本学期结束,将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12月2日厦门网)
对于交警这种抄告执法不是厦门独创,近几年,各地为了让市民深刻吸取违反交规的教育,交警部门将个人交通违法信息抄告给社区、学校、单位,也引发过舆论的争议。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市民违反交通法规,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即可,毕竟交通法规中对于每项内容都有明文规定,处罚方式也是清清楚楚。市民交通违法受处罚无可厚非,交警执法亦是有法可依,不存在侵犯公民合法权利之说。但是,这种抄告式执法,是否有法律授权,估计目前为止任何交通法规中都没有此项规定,法无授权执法依据又何在呢?
从保护个人隐私的角度来看,这种抄告式执法有违法理。或许在一些国人的认知常识里,顾及颜面有时比吝其金钱更为在意,因此大力支持此类抄告式执法。但当交警按交规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时,市民的这种违法过程及行为就已经结束,而再以抄告方式将市民违法信息扩大化,就有过度执法之嫌疑,更是对市民的第二次处罚。
从执法部门的角度来看,此种抄告式执法难逃惰政嫌疑。试想一下,交通法规如此完善,为何闯红灯者依然众多,除了个别市民安全意识淡薄之外,还应该多从交通设施合理布局、交通法规宣传、引导、执法力度上去思索一下,而不是期待这种有“连坐”嫌疑的抄告执法来达到约束市民效果。
再者,对于学生群体的交通法规教育,应该是以宣传、教育、引导为主,特别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若不是重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抄告,除此之外通报单位的做法属于法外施罚,更有违未成年人保护法。
因此,在“全国交通安全日”之际,厦门市交警部门与教育主管部门向学群生体普及交通法规知识的做法值得点赞,但该选择什么样的形式和方法还需要斟酌,不能偏离法治的界线,应避免二次处罚,否则本身就有“闯红灯”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