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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国:拍卖“高仿”LV应避免维权失衡

煤炭资讯网 2016/12/22 11:30:47    一事一议

  刚挂出5小时,即有超过2000次围观、3次出价,商品价格由350元上涨至450元。记者注意到,12月20日,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司法网拍”上挂出的拍卖物品——“扣押杜晓琴高仿LV包一个”,引发网友关注。(12月21日 《北京青年报》)

  公众的争议和疑问,围绕于“高仿”LV被拍卖是否合法。根据该院工作人员的说法,该物品在拍卖时已标注“高仿”,因此不存在欺骗。但是,对于该说法,很多人不予认可,认为“高仿”LV不应进入市场流通。宜阳县法院本出于维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却在启动司法拍卖程序后,面临诸多诘问和质疑,背后的问题确实值得反思。

  一个不争的事实在于,宜阳县法院对于该案的执行力度,确实值得点赞。除了拍卖“高仿”LV之外,同时还有其他的物品被拍卖,其中有价格为4500元的翡翠玉和1380元的银项链。宜阳县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手段,对于扣押物品进行拍卖,目的正是在于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如此而言,对于普通的没收物品,可以依法进行拍卖。

  不过,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不能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的,要予以销毁”。该规定的存在,正是在于维护商家的权益,避免假冒伪劣商品的流通,对商家权益带来伤害。其实,宜阳县法院拍卖“高仿”LV的做法,只是基于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并保障了竞买者的知情权,却忽略了因此而侵犯商家合法权益。

  其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和合格证明的,可以进行拍卖”。基于该规定的存在,宜阳县法院可以对“高仿”LV拍卖,但是应该消除“LV”的标识,不要以“高仿”身份在市场流通。如此之下,不仅能够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能够保护商家的知识产权,避免了因为维护一方面的权益,而忽略了另一方面的权益保障。

  应该说,采取执行手段和措施,对扣押物品进行拍卖,目的和初衷无可厚非。但是,却应该讲究思路和方式的正当合法性,更应该避免因此而产生维权失衡情形。表面上而言,维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并无不妥,但却要考量是否因此殃及其他权益,确保各方权益都能得到司法的庇护。



来源:光明网      编 辑: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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