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光明网评论员:住宅土地使用权,物权法的规定为何束之高阁 | |||
| 煤炭资讯网 | 2016/12/27 10:48:38 一事一议 | ||
|
令人关注的温州20年产权房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终于有了进展。23日,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该部已和住建部会商,结果如下:可以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即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 此消息意味着引起民间和学界广泛讨论的温州宅地使用权续期事件,终于有了官方答复。这当然是个好消息。但是王广华明确告诉大家,这只是一个临时性的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所采取的过渡性措施”。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这份有关保护产权的文件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其实,有关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问题,目前是有现成法律规定的——其一是《物权法》,其二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问题是,两部法律在相关内容的具体描述上有相互矛盾之处。按照《物权法》第149条明确无误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就从根本上排除了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申请、续费、办证等等问题。而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同样明确无误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不但“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而且还要“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这就有些让人无所适从了。但是作为主管部门,他们当然倾向于选择更利于自己或者说离自己更近的法律法规,去“依法行政”。这样的法律法规,无疑是《房地产管理法》,而不是《物权法》。因此在有些地方也就出现了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无法进行房屋产权交易的问题,地方有关部门制定“土办法”,给提出申请并补交了土地出让金的业主办理续期相关手续,否则原有土地使用权消灭,其土地使用权被无偿收回。比如青岛、深圳和温州等地方政府都认为土地期满续期是有偿的,因此既往也是这样做的。 但是温州这一次的20年产权房土地使用权问题有些特殊,因为业主们都是“散户”即普通民众,弄不好会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引发了民间和学界的广泛讨论,很多人呼吁严格按照《物权法》的明确规定处理相关事宜,同时尽快清理、修订与之相悖的法律和地方法规。适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公布,国土资源部于是会同住建部搞了这么一个“过渡性办法”。从该办法的内容看,所谓“两不一正常”,基本上是与《物权法》第149条的相关规定相契合的。 《物权法》第149条其实包括两款内容,其一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其二是“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这样的表述其实很明确了,那就是:居民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只需要交一次出让金,出让合同届满(譬如70年)后,无须再交钱,可以一直使用下去;但是非住宅用地使用权届满后,是必须续费的。这样的明确规定,为什么要束之高阁呢?这次两部门的“两不一正常”,原本就不该是过渡性措施! 从法理上说,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按上位法执行。但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往往是哪个“划算”就按哪个办。这不是“依法行政”的应有做法。此番两部门针对温州20年产权房的土地使用权问题所采取的措施,算是一个好的开端,希望下一步国家层面的司法或者立法机关对此能有一个明确的解释或表态,对相关法律法规做一个清理,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让居民住宅的土地使用权问题,有个一劳永逸的解决办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