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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吉伟德:严惩非法猎捕方可遏制灭绝之患

煤炭资讯网 2016/12/8 10:22:37    一事一议


  11月30日,吉林省吉林市“4•20”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10名被告人受到法律严惩。其中,被告人郑某利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1.5万元。其弟郑某秋数罪并罚,被判处十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2万元。(12月7日《中国环境报》)

  在吉林市“4•20”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尘埃落定之际,另一则消息则让人再次心头阴霾密布。据报道, 2016年12月6日,徐闻县前山镇海边,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棱皮龟惨遭屠宰,被渔民以70元每斤的价格销售一空。据海龟调查报告表明,棱皮龟有可能在今后10-20年内灭绝。如此珍贵的动物成为被分食的对象,不免让人忧从中来。

  然而,这样的场景并不鲜见,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牟取利益的现象,时诸见诸于报端和媒体,“猎杀式显摆”更是触痛人心。比如2014年,有西藏墨脱县向导说,有打猎人在该县雅鲁藏布大峡谷核心区布下大量钢丝套,猎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鹤和西藏自治区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豹猫;2015年,微信、微博中转载了一组虐驴男“活割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藏野驴”的图片。照片中,一名身穿牛仔裤、黑色T恤、戴着墨镜的男子站在草原上,满手是血,正残忍地用刀从痛苦的藏野驴身上割肉。

  人类过度捕杀已让诸多动物种群灭绝,若不再妥善加以保护,那么整个地球最后剩下的只有人类自己。对于动物的保护,其实有着严格的法律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严格按照这个标准,屠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棱皮龟并获利的当事人,理应按刑律给予重处。

  从公然炫耀到公开销售,足以说明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形势不容乐观,法治不彰的现象还十分突出。究其原因,在于法律规定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违法犯罪的行为没有被及时追究,一方面是法律成为摆设而没有发挥应有的效用,选择性和片面性执法的情况还比较突出,法律的公平性没有得到体现,权威性大打折扣。另一方面是执法效率太低,用法律作为工具,以法治作为手段的治理能力还未能彰显。违法和犯罪行为没有被发现,发现后也未能受到严厉的惩罚,从而才让违法犯罪者无所顾忌,敢于公然挑战法律。

  “违者必究”才能让法治不落空,也才让心存侥幸者投鼠忌器,基于后果的风险而收敛和控制自己的行为。2013年,3名在浙江嘉兴打工的男子抓了203只青蛙,结果分别被判处三到四个月拘役。与之相比,吉林市“4•20”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具有相似性,其之所以获得关注并受到好评,就在于其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体现了法度的威严,让其真正发挥了作用而不是沦为摆设,具有以案说法的警示作用,也给对依法保护野生动物,有了更多的期待。二是起对现实保护不力的反衬作用,并对“法不责众”的原因及如何改进,引发了更多的思考。自然,也只有每起猎杀行为,都能像“4•20”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依法追究,那么大海龟惨遭屠宰的案例,才不会成为法治之耻。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编 辑:木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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