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2月17日,武汉洪山区白沙二路的长江鑫都小区内,一栋居民楼发生火灾,一名重病卧床的中年妇女丧生火海。事发后,洪山警方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验,初步认定此次火灾系人为纵火。死者李女士生前身患癌症,申请安乐死未果,对生活失去信心采取了极端行为。报道称,死者李女士的丈夫被判刑入狱,而李女士患有宫颈癌多年,由于癌细胞扩散从去年开始行动不便长期卧床,13岁女儿与李女士靠低保为生。
在这个世界上,一个身心健康的人,都希望自己能长命百岁,享受美好的生活。而对于身患绝症的人来说,早些结束生命则是一种解脱,因为病痛的折磨,使他们对生活失去信心。因此,中国人创造了两个成语,一个叫痛不欲生,一个叫生不如死。
很明显,报道中的李女士就是那个痛不欲生和生不如死的人,她是多么希望早些结束生命,解脱痛苦啊!于是她想到了申请安乐死,希望用一种并不痛苦的方式结束生命,可是,她的申请却遭到拒绝,因为我们的法律不允许安乐死。
李女士在申请安乐死未果后,不得不选择自己烧死自己。可以想象,假如李女士还有比这更好的办法结束生命,她一定不会选择烧死自己,因为我们可以想象,当一个活人被烈火浓烟围困时,那种从外到里的灼痛是什么滋味。假如给李女士以安乐死,那就只需轻轻的打上一针,便可让其安静地睡去不再醒来,那是多么幸福安详啊!可是,这样的待遇在中国,只有死刑犯才有,因为这是出于人道考虑。而谁要为绝症患者实施安乐死,还可能被控“故意杀人罪”而获刑。
2003年8月3日,陕西省汉中市人王明成因患绝症在家中病逝,患病期间,王明成向医院提出来希望实施“安乐死”,但是医院的答复是国家没有立法,不能够实施。而在17年前,王明成的母亲夏素文因为身患绝症,痛苦不堪,被医生实施“安乐死”,成为全国第一例“安乐死”事件,随后王明成和医生蒲连升被逮捕。医生蒲连升在监狱里呆了492天。但是在5年之后,汉中市法院宣判蒲连升无罪,检察机关不同意这个判决,提出了抗诉,一年之后,汉中市法院终审判决,蒲连升无罪。
关于安乐死遭到拒绝的典型案例,发生在2015年的1月份,安徽霍邱一岁男孩严重脑损伤,父母看着勉强维持生命的儿子痛不欲生,含泪请求为孩子实施“安乐死”,但遭到了医院的拒绝,原因是现行法律不允许实施安乐死。无奈,患儿父母只能带着一张写有,“缺氧性脑损害、重度脑损害、心肺复苏后、左肱骨骨折、多脏器功能损害。”“入院后给予醒脑静和脑苷肌肽营养神经,家长要求不进行治疗及检查。现患儿家长要求出院,予以办理。”“患儿昏迷状态、鼻饲牛奶,面色口唇正常,痰较多。”“两侧大小脑半球脑萎缩、双侧基底节区片状异常信号……”的出院诊断书抱着孩子出院。
这就是我们的法律,连死刑犯都可以无痛苦地行刑,一个痛不欲生,生不如死的绝症患者,却非要让她活着受罪。而这些痛不欲生,生不如死的患者,他们遭受的是病痛和昂贵医疗费的双重压力。大部分有绝症患者的家庭,由于不能提前结束生命,只能在医院里打着镇痛药维持苟延残喘的生命,在医院花光了家里所有积蓄,并负债累累后,最终却落得个人财两空的悲惨结局。如果我们的法律允许安乐死,不但能解脱病人痛苦,还可以挽救一些家庭因绝症而滑向贫困深渊。这不但是一种人道主义,而且是一种社会责任。
就拿本文中的李女士为例,本来李女士因病痛已经不能自理,丈夫又在服刑,女儿才13岁,母子俩除了低保,并无其他生活来源。这样的生活状态跟受了伤的流浪猫没什么区别,甚至比流浪猫还惨,因为流浪猫可能还有爱猫癖的爱心人士收养,而李女士则只能自己痛苦挣扎,在她实在撑不下去时,她只能选择烧死自己。在现行法律之下,李女士愿意烧死自己,似乎与别人无关,但是,假如我们的法律重视现实,假如李女士能得到更多的关爱,她的结局会是这么悲惨骇人听闻吗?难道发生在李女士身上的悲剧,不值得我们立法机构思考,不值得我们的社会保障部门反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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