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复兴中国梦11:下班未关灯被“炒”,“慈善机构”还有“慈悲之心”吗? | |||
| 煤炭资讯网 | 2016-2-27 20:41:50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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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网上曝出北京市朝阳区慈善协会工作人员崔某收到单位的解除劳动通知书,原因是崔某下班时没有关闭台灯电源。(2月26日,法制晚报) 据称,崔某是该慈善协会的一名工作人员,按照该协会的“内部”安全规定,协会工作人员走后要关闭电源,以保证不出现安全事故。而崔某1月21日下班走时却恰恰忘记了关闭自己工作台灯的电源开关,第二天领导一上班就发现了,随即批评了他两句。崔某原以为领导批评几句就没事了,可谁知在1月25日下午一上班,单位领导开会念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通知他赶紧交接工作,写辞职报告。 仅仅凭“下班离开未关闭台灯电源”就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未免有些“小题大做”吧,未免有些令人“心不服”吧,未免有些违法《劳动法》吧,未免有些让现有的在职职工“心寒胆颤”吧! 当然,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来约束职工的言行,是十分必要的。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一个机关和单位都应是如此。但制度是人定的,执行制度的是人,制度是死的,但人是活的。说这句话的意思是,单位领导在严格执行制度的同时,是否也要分个“轻重缓急”呢?再者说来,虽然单位安全制度有一条规定,“协会人员走后要关闭电源”,但“触犯此条”也不至于到“如此严重后果”吧。 试问,下班忘记关闭台灯电源,忘记关闭电脑,甚至忘记关闭空调,还有的忘记锁门的会大有人在的吧。有哪一个听说,仅此就被“辞退”,就被“炒鱿鱼”,就“丢掉饭碗”的呢?哦,我又在想,和我们供职的不同的是,崔某供职的是一家“慈善机构”,“慈善机构”的钱款大都来自于社会“捐献”,这每一笔支出“钱款”都要用在“刀刃上”才是。所以,“勤俭节约”、“节俭办事”,“不能浪费一度电”、“不能白流一滴水”就成为了“慈善机构”的“严格”规定。从这方面想,崔某被“解雇”也就“顺理成章”。但反过来想,崔某犯下的这种“严重错误”,在这家“慈善机构”历年来是“首次出现”吗?如若不是,单位领导是否有“打击报复”和“借题发挥”之嫌呢? 单位职工犯了错,采取的补救措施是多种的。一是批评教育,“治病救人”,写一份深刻检讨,表一表悔改的决心,或者在职工大会上做做检查,以观后效,如果再犯同样的错误,再采取“进一步”的处理也不迟。二是如果职工违反了规定,给单位造成了“严重损失”和“不可挽回的后果”,该处罚的处罚,该处分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而崔某的“错误”并非“严重”,也并未造成“重大损害”和“不可挽回的后果”,而单位单方面撕毁劳动合同是违法《劳动法》的。三是既然是“慈善机构”,难道就没有一点“慈悲之心”,对待职工的态度咋就如此“冷漠”?存有如此“冷漠”之心,何以会有“慈善”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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