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自治区新一轮隐患排查治理检查全面推开 | |||
| 煤炭资讯网 | 2016-4-13 12:06:20 安监动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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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4月5日至12日,新疆自治区隐患排查治理第八检查组对第一师塔河矿业公司榆树泉煤矿、榆树岭煤矿春节后复工复产工作结束。标志着新疆自治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6〕10号)精神,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从3月1日起至6月30日,由自治区煤炭局、自治区煤监局牵头,全面启动开展2016年度煤矿集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启动。
这次隐患排查范围:一是排查:正常生产(建设)的矿井,停产(停建)且在春节后申请恢复生产(建设)的矿井,由自治区集中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二是巡查:对停产(停建)且在春节后不申请恢复生产(建设)的矿井,由各地(州、市)、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集中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组织巡查。三是排查标准:对生产矿井、建设矿井分别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法规、规定制定检查表,进行逐项、逐矿检查。
隐患排查步骤程序:
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集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煤矿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自行组织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排查和治理,其排查报告及治理情况报煤矿所在地隐患排查领导小组。
其他煤矿的集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统一组织、统一编组、统一安排、分级监管的方式进行,对高突矿井、高瓦斯矿井每矿4天,对低瓦斯矿井每矿3天检查。
一、煤矿企业自查自改。煤矿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到位后,结合本煤矿地质条件、灾害特点、系统和装备情况,对照自治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检查表和有关法规、规程、规范、标准进行自查,编写自查报告,并按照“五定”原则,制定整改方案。自查报告及整改方案及时报煤矿所在地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国有重点煤矿报上级企业,下同),同时抄送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煤矿自查自改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将煤矿的自查自改工作进度信息及时上报上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
二、统一编组排查。自治区隐患排查领导小组根据煤矿的分布和灾害特点进行统一编组。排查组由外聘专家、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相关人员组成。排查组组长由外聘专家担任,副组长由煤炭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人员担任。排查组设1名联络员,联络员由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人员担任。全区共成立15个排查组,对80个生产(建设)矿井进行排查。
三、制定工作方案。排查组到达煤矿后,首先听取煤矿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报,然后根据所排查煤矿实际,制定排查方案及工作计划,排出时间表,做到工作任务清楚,时间安排合理,检查场所齐全,人员分工明确。
四、编制排查报告。排查组按照排查方案,对照检查标准和检查要求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按照附件六的要求,编写排查报告。排查报告要针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提出明确的意见或建议。
五、制定整改方案。煤矿企业按“五定”要求编制整改方案,并按方案组织整改。排查组要对整改方案的编制工作予以指导、协助。
六、及时通报排查信息。每一矿井排查工作结束后,排查组要将排查报告、排查隐患汇总表,被排查煤矿要将整改方案,及时报煤矿所在地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隐患排查方案工作要求
煤矿集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与节后复产(复建)验收、警示教育、谈心对话工作结合起来。
一、各地(州、市)、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要制定辖区(所属)停产(停建)矿井巡查方案,对每一停产(停建)煤矿都要巡查到位,防止煤矿假停产、假整改、真生产、真建设等行为。对长期不生产、不建设的煤矿,可鼓励、引导其在停产停建期间封闭井口。
二、充分利用2015年度集中排查的成果。排查组应当对2015年度排查出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没有整改完成的隐患,要查找原因,提出整改和责任追究的建议意见。对已完成整改但在本次排查中再次出现的隐患,要认真分析查找深层次原因,督促煤矿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严格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停产停建时间超过1个月的煤矿,在春节后需要恢复生产(建设)的,必须按照本方案进行集中隐患排查,根据排查报告和整改方案组织整改,整改完成,由当地煤炭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未经集中隐患排查和验收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建设)。
四、排查组应当在被排查煤矿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和谈心对话活动。警示教育和谈心对话,由排查组副组长组织。首先召集煤矿业主、矿级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职工观看警示教育片,然后分别进行业主和矿级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班组长和普通职工等多层次的谈心对话活动。有条件的,可以将职工家属纳入警示教育和谈心对话范围。警示教育和谈心对话过程中,应当作好记录,有关人员应当签字。
五、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隐患和安全问题要登记造册,逐条逐项制定整改方案,对每一条隐患和安全问题都必须有明确、具体的整改方案、整改时限、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人。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企业隐患整改验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企业自查自改结果、整改方案及进展情况,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董事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最终签字确认。
六、排查时间由排查组视企业规模、工艺系统情况和灾害程度,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自行确定。在排查过程中,要把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厅煤行〔2015〕116号文件,督促企业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长效机制为重点,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走形式、不走过场,一抓到底,绝不草率收兵。坚持井上和井下、资料和现场、动态和静态相结合,既要查出具体隐患,又要提出治理措施建议。
七、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监管原则,加强对集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和安全问题,要建立台帐和档案,并依法向煤矿下达执法文书,责令其限期整改。要加强对煤矿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及时组织复查验收,验收合格一项,销号一项,实现闭环管理。对重大隐患,所在地煤炭管理部门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挂牌督办(国有重点煤矿由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挂牌督办)。要加强对停止作业、停产整顿矿井的监督,对明停暗开、以整改为掩护、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的煤矿,依法予以罚款、停产整顿、吊扣证照等行政处罚,直至提请关闭。对于没有能力治理水、火、瓦斯、顶板等灾害的矿井和对排查组提出的隐患和问题难以有效治理的煤矿,允许煤矿企业自愿停止生产、停止建设。各地要引导鼓励此类煤矿积极与区内外大型煤炭企业进行重组、托管等方式的合作,不断提高煤矿灾害治理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八、排查组到煤矿企业进行隐患排查,煤矿所在地煤炭管理部门要做好工作衔接,选派工作人员,协助排查组开展隐患排查相关工作。被排查企业要为排查组提供支持,配合排查,并派员参加。
九、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向企业摊派任何费用。参加排查工作的监管监察人员、有关专家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十、2016年3月15日前,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集中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机构、联系人的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停产(停建)矿井巡查方案报自治区煤矿集中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2016年3月起,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集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每月25日前,将月度排查治理工作小结、所辖煤矿整改进展情况、停产(停建)矿井巡查情况及有关材料报自治区煤矿集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煤炭局、自治区煤监局将在每月月初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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