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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4》合同纠纷案:被告反诉武隆景区索赔千万元

煤炭资讯网 2016/4/27 9:28:01    天下事

《变4》合同纠纷案:被告反诉武隆景区索赔千万元

 

?庭审现场(图片由法院提供)

重庆首例旅游行业涉外官司——武隆景区状告《变形金刚4》合同纠纷一案,昨日在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昨上午9时15分,被告当事人无一到场,来的只是4名委托律师。庭审持续到17时,双方激烈举证、质证,好几次因分歧红了脸。三大有关中国武隆地标未植入的争议性问题,将这场涉外官司频频带向高潮。被告更是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尾款和延付滞纳金等费用1245.8万元。

拖延诉讼?

原告:被告收传票故意拖延

距原告提出起诉时间已过去600余天,为何迟迟不开庭?原告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汪涌称,“开庭耽搁的主要原因,是在送达法院传票中,我方曾以快递、邮件方式直接传送至派拉蒙公司,却没收到任何回复。我方也曾向该公司高层去信沟通,仍没得到回应。”汪涌表示,出于迫不得已,只好通过最高法院、外交部门、大使馆层层转达传票。

汪涌认为,被告不但没有对诉讼一事积极反应,还存在故意拖延诉讼时间的行为。

被告:只是依法走外交程序

汪涌话音刚落,被告委托律师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张守志立即解释。

“2015年4月左右,我方收到法院传票,随即相互办理委托授权书,并在随后时间里准备开庭事宜。我方只是依法走外交程序,依法接收传票,不存在拖延一说。”

植入违约?

原告:不履行合同属于违约

汪涌举证,2013年12月,双方在北京签下合作协议,条款写明“中国武隆”地标,要以场景拍摄和台词形式进行宣传,宣传费用600万元。“我方曾多次要求一九零五公司协调,预先观看天生三桥和武隆地标的呈现,该公司承诺按协议内容履行,没有给予观影机会。”影片公映前,武隆景区支付了480万元费用。汪涌说,直至2014年6月21日,原告在《变形金刚4》中国首映式上,没见到中国武隆地标字样。“不履行合同属于违约行为,更何况最核心义务没履行,被告存在根本违约行为。”

被告:公映版未植入只算不完美

被告律师朱玉子对此反驳举证,她首先出示原告未按合同支付款项的凭证,认为原告也存在违约行为,款项不到位,致使制作地标字幕环节造成失误。

朱玉子承认,呈现地标属义务范围之一。“由于公映时已过有关部门核发,来不及修改地标字样,在随后DVD载体发行、电视及数字播放平台上,已进行及时补救。公映版未植入,只算不完美、不完整。”

这场合同纠纷此时意外升温,被告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按约支付合同尾款120万元,并支付延付滞纳金1105.8万元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245.8万元。对于被告反诉,原告坚持被告违约在先。

负面影响?

原告:混淆观众认知影响知名度

“合同没达到预期效果,反而造成负面影响,相当于打了水漂。”原告律师涂五洋认为,《变形金刚4》中的剧情转折环节出现在武隆景区,擎天柱制服机器恐龙的系列画面,及影视画面中变形金刚翻身至香港的戏份,因为没有地标出处,混淆了观众对景点出处的认知。

涂五洋出示了一份委托调查机构调研的结果显示,在北京、上海、广东电影院里,随机对551名观影者抽样调查,86.9%观影者表示,并不清楚在武隆采景的戏份出处在哪。

被告:景观呈现媒体报道已弥补

被告律师对此反驳,首先质疑报告的权威性,并拿出网络上各种媒体宣传报道作为举证,“即便没有武隆地标字样,也达到合同中宣传目的的效果”。

“根据调查,武隆景区在影片播出后,人气和知名度由此上升。影片中,当地天坑地缝的神奇景观3次得以展现,时长达5分钟左右。”张守志向审判长提出,被告发现失误后,第一时间进行了DVD电影版加注地标的积极做法,并且提供特殊版本的宣传片以作补偿,原告所述的违约一说不存在。

双方认可未植入地标事实

审判长总结称,原告和被告均认可未植入“中国武隆”地标的事实,只是在合同违约程度上产生不同理解,举证争议较大。“一方认为合同有瑕疵,一方认为合同存在根本违约问题。”审判长提出,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最终法院决定择日宣判。

法律面前不分国籍

如今,重庆独特秀丽的景色越来越受外国大片青睐。我市不少旅游、服务企业也面临与外国企业合作的众多机遇。结合本次涉外典型官司,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艇,对想要进行国际合作的渝企提出以下建议:

一、合同约定条款的细致程度,应借鉴一些跨国合作案例和经验,不能以情用事盲目签订,切忌看重眼前利益。

二、尽早请法律人士介入,趋利避害。尤其在支付环节、时间拟定、补充协议内容等节点,注意提前参照法律作研究,以免被对方抓住小辫子,不利于维权。

三、合同中尽量约定管辖权事项,与外企合作前,首先查看当地的法律法规。

四、往往有企业害怕惹麻烦或认为走诉讼程序需要巨额开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分国籍,应依法维护自身利益。



来源:重庆商报      编 辑: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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